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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4-13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8-04-13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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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组织、市场主体:
为培育进口商品交易市场,规范进口预包装食品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义乌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yw.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义乌市江东街道宾王路378号;邮编:322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ywsdcb@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
联系人:食品安全监管科,联系电话:0579-85300915。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3日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培育进口商品交易市场,规范进口预包装食品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优化标签管理机制”规定,在限定的区域内,主体明确、企业承诺的前提下,仅用于展示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免予加贴中文标签。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行政指导,督促经营者对进口的预包装食品依法加贴中文标签。
第四条 以下情形可视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一)合法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已经按照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的规定在其最小销售单位(箱等)上加贴中文标签;有证据表明,在销售时随附有与商品数量对应的中文标签,并已明确要求在拆零销售时应在商品上加贴中文标签;
(二)合法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销售场所的商品上按规定贴有中文标签,仓库中商品未按规定加贴,第一次检查发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三)合法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销售场所的商品和仓库中商品均有对应的中文标签但均未按规定加贴,未发现有售出记录,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合法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销售场所的商品和仓库中商品均有对应的中文标签但均未按规定加贴,售出商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且案发后积极配合查处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且检举揭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
(三)造成他人损害,积极给予民事赔偿的;
(四)具有其他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
第六条 经营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处罚裁量: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一)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从轻处罚的罚款数额为0.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一般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从重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二)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从轻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倍以上6.5倍以下,一般处罚的罚款数额为6.5倍以上8.5倍以下,从重处罚的罚款数额为8.5倍以上10倍以下。
(三)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拒不改正的,从轻处罚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下,一般处罚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从重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是指,不规范标注行为对食品安全无影响,实践中未发现因食用该产品导致的不良反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不会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标签文字使用中出现错别字,但该错别字不产生错误理解。
(2)标签文字使用繁体字,但该繁体字不产生错误理解。
(3)标签符号使用不规范,但该不规范符号不产生错误理解。
(4)标签营养成分表数值符合检验标准,但数值标注时修约间隔不规范。
(5)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单位不规范,但是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6)标签上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为“见包装某部位”,但未能准确标注在某部位的。
(7)标签上“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字号大于相应的中文,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8)标签上规格、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标准规定。
(9)标签上对不同的食品添加剂分别选用标准中允许的三种模式标注。
第八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进货查验,未遵守相关进货查验规定的,依法处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细化标准:
拒不改正的,从轻处罚的罚款数额为0.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一般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从重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第九条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
检查发现合法进口商品上的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核实是否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标签内容相同,如擅自改变标签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加强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协作,共同做好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管理,定期将进口商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通报。
第十一条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的行政处罚按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