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8-212250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修订并印发《义乌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18〕53号

  • 成文日期:

    2018-06-0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1-2018-0004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修订并印发《义乌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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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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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义乌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激发市场活力,加大“最多跑一次”改革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和《金华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细则》(金政办发〔2015〕7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参照执行。 

  第三条  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第五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详细填报。申请人无法填报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的,应当确保地址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六条  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工商登记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第七条  推行“一址多照”,放宽对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软件设计、文化创意、创客空间、众创空间等现代服务产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同一地址可以作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实行企业集群注册,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从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日常办公托管业务,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所托管企业(或集群企业)的名录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  推行“一照多址”,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的,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备案或者分支机构登记。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不适用本条款。 

  第九条  申请人以住宅(包括辅房、车库)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创客空间、众创空间、便利店等无污染、不扰民、便民的行业,或者仅作为企业通讯联络功能使用的,允许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承诺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城中村、农村等非环境敏感区域的住宅,可以适当放宽行业限制。 

  第十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经鉴定的危房; 

  (三)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 

  第十一条  在义乌市内(除国际商贸城等专业市场外)全面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和承诺内容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承诺书见附件),不再需要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场所证明材料。 

  对国际商贸城等专业市场内的市场主体,不需提交权属证明,只需提交商位租赁协议。 

  对外资企业、港澳台个体户,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外资企业相关政策办理。 

  第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定期将登记信息推送给各镇街、各部门,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每年新登记和变更过住所(经营场所)的主体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随机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查无下落的主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对不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而取得工商登记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实行信用惩戒。 

  对从事制造(加工)业的经营主体、“低小散乱”整治涉及的“七大”块状行业、废旧物品回收行业、入驻小微企业创业园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等情形,按照市委市政府或相关行业整治指挥部的职责分工,由各镇街、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违反安全生产或环境保护等综合治理要求的,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各部门协作进行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由工商登记机关依据省、市政府相关文件修订。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义乌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企业名称 

(经营者姓名) 

  

住所(经营 

场所)地址 

义乌市(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房屋产权所有人 

(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 

  

使用权取得方式 

□租赁     □自有     □其他 

房产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以上内容真实、合法、有效,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承诺人或本企业承担,并自愿接受信用失信处理,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承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年月日 

  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3.市场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4.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