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义乌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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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义政办发〔2006〕86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域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活动。

第三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协议出让土地(含工业用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四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义乌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的联系和协调工作。义乌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的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我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三)负责受理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的投诉,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财政、建设、监察等有关机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域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活动应当进入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应当为国有土地出让交易各方提供交易场所和服务。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  件在市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  件等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土地使用条  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出让人应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出让文件送市招投标监管办备案,并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发出。

第十二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按规定在义乌市招投标监管网、市招投标交易中心以及相关媒体上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十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保留底价。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保留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  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结果送市招投标监管办备案。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  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六条  投标人、竞买人应按规定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存入招投标监管机构设立的银行统一专用帐户。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3人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是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出让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出让人应将评标报告及定标结果送市采招监管办备案。

(五)中标人在义乌市采招监管网和市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后,发出中标确认书。

第十八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挂牌依照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挂牌方式确定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将结果送市招投标监管办备案,并将竞得人在义乌市招投标监管网和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三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