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8-431378

  •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商贸综合类

  • 体裁分类:

    意见

  • 文件名称:

    关于加快独角兽等高成长性企业招引的政策意见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义政发〔2018〕53号

  • 成文日期:

    2018-07-3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0-2018-0006

  • 信息有效性:

    废止

【已废止】关于加快独角兽等高成长性企业招引的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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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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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加快独角兽等高成长性企业招引的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独角兽等高成长性企业招引的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集聚资源、提升效能,加快独角兽企业招引,提升我市在全球创新链、价值链中的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招引提升与孵化培育相结合、立足眼前与面向未来相结合、新兴战略产业与传统优势产业相结合、全面招引与重点行业相结合”的原则,以构建独角兽企业等高成长性企业发展“产业生态圈”为目标,引进一批在各自领域都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独角兽、准独角兽、独角兽种子企业、胚芽企业,助推我市新经济发展。 

  二、主要目标 

  瞄准独角兽企业“产业新、资产轻、资源消耗少、市场价值大”的特征,通过“政府扶持+市场驱动+金融支撑”,推动资本市场与创新企业结合,构建全周期、多维度的独角兽企业发展体系。力争到2020年招引独角兽企业10家以上,准独角兽企业20家以上,独角兽种子企业50家以上,胚芽企业100家以上。 

  三、认定标准 

  (一)独角兽企业 

  在中国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获得过多轮投融资且尚未上市,估值超过10亿美元(以企业最后一轮融资时估值为依据)的企业(按科技部火炬中心发布为准)。 

  (二)准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 

  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获得过两轮及两轮以上的股权融资、知名风投参股、股权融资额占总资本20%以上且尚未上市,估值超过1亿美元的高速成长型企业。 

  (三)独角兽种子企业 

  原则上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已获得天使投资或A轮融资,市场估值在1000(含)万美元以上,近三年营业收入连续年均增长20%以上。 

  (四)胚芽企业 

  成立时间在3年以内(生物医药企业5年),股权融资金额在300(含)万元人民币以上、2000(含)万元人民币以下,并且融资阶段处于“天使轮”、“种子轮”的科技型企业(天使轮投资机构指创业投资公司或发起设立天使基金、创业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 

  四、扶持政策 

  (一)强化金融支撑。由国有资本或联合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在风险投资基金向总部落户义乌的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投资时,按最高不超过25%的比例配套,对单个企业投资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对独角兽种子企业、胚芽企业,可按最高不超过40%的比例配套,对单个企业投资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加大政府产业基金的支持力度,设立企业让利性股权投资的专项通道。 

  企业需要贷款支持的,纳入科技信贷政策支持范围,对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信贷额度最高可达1000万元;对独角兽种子企业、胚芽企业,信贷额度最高可达500万元。 

  (二)鼓励研发投入。对独角兽、准独角兽、独角兽种子企业、胚芽企业,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投入,每年给予研发投入额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年限不超过5年。 

  (三)降低运营成本。对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或胚芽企业提供生产(办公)用房,分别按不超过3000平方米、2000平米、1000平米的标准,给予5年房租全免;对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自行租赁生产(办公)用房的,按150元/平方米/年给予租金补贴,不超过30万元/年,补助年限不超过5年。 

  (四)实行贡献奖励。对企业形成的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前3年按100%,后2年按照50%给予奖励返还。对企业高管和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贡献实施奖励,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按地方留成部分的70%,独角兽种子企业按60%奖励给企业,由企业自主专项用于高端人才的住房、交通、教育等支出。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为扩大资本规模引进战略投资者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的,其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贡献,给予100%奖励。 

  (五)落实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因引入投资、股权转让、股权稀释等产生的企业创始人(团队)应征个人所得税,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六)开放政府资源。支持独角兽企业与义乌商贸物流等优势平台资源开展合作,帮助企业拓展市场。支持交通出行、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方面政府资源,根据项目需求向企业开放。支持独角兽、准独角兽、独角兽种子企业的创新产品和服务首用先试,并可按规定流程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七)保障发展空间。健全“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体系,提供知识交流、行业信息传递及专业设备设施、金融服务等配套。打造“独角兽”大楼,规划建设“独角兽”小镇。解决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的发展过渡空间,可以先租后售、分割转让等形式获得平台(国有公司)统一打造的园区空间。对购买生产经营用房的,给予成本价。对有项目用地需求的,经项目评审,根据税收、研发投入、人效坪效等,以标准地供地方式予以落实。 

  (八)优化人才支撑。来义创业的高层次人才最高给予5000万元奖励,对大专以上人才给予20-140万元不等的购房补助,对高层次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在公办学校入学全部予以解决。 

  (九)支持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加大对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行知识产权维权补助,鼓励通过专利保险等方式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对其在国外发生因知识产权维权而产生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认证费等必要费用的,按实际发生维权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维权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其在国内外进行专利保险的维权项目,给予实际保费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一年度企业发生海外维权费用和保费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同一维权项目两者不能同时享受。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建立评审机制。独角兽招引工作在市抓项目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实施。独角兽、准独角兽、独角兽种子企业和胚芽企业的评审认定,由各招引主体初审后,报市抓项目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确定。 

  (二)明确分工,推进政策落实。本意见中涉及财政奖励、房租补贴的,由企业向签约单位、落地平台申报,财政局落实;涉及市产业引导基金、产业基金的,由国资委、财政局牵头落实;涉及研发投入补助、科技信贷支持的,由科技局牵头落实;涉及企业项目用地的,由国土局牵头落实;涉及企业人才奖励和待遇的,由组织部、人力社保局牵头落实;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由市场监管局牵头落实;涉及政府数据资源开放的,由数管中心牵头落实。 

  (三)优化服务,推动企业落地。实施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问题交办制和限时办结制。对企业在市场准入、行业许可、外资管理等方面建立专门服务小组,加快企业发展。建立“一对一”联系企业的工作机制,在土地、投资、人才引进、成果转化、对外合作等方面对独角兽企业开展精准服务。 

  六、附则 

  (一)本政策意见所指的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胚芽企业,须在义乌市境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总部;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以集团控股子公司、区域总部等形式落户义乌的,可参照认定。 

  (二)企业享受本政策的同时,可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继续享受全市面上其它扶持政策。对特别优秀的独角兽等企业项目,给予“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三)对入库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扶持期不超过5年,并建立退出机制,对企业实现上市、被并购重组、迁出义乌、估值下降等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停止享受本政策。 

  (四)本政策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