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2.实施主体:中国人民银行义乌市支行
3.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2:00~5:30(正常工作日,冬令时下午1:30~5:00)
4.受理地点:义乌市可办理对公业务的所有银行网点(由各银行受理审核后报义乌市宾王路380号人民银行义乌市支行1楼办事大厅核发)
5.咨询渠道:0579-85355127
6.行为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号)
7.收费情况:不收费
8.办理时限:人民银行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做到即到即办)
9.申报条件:
(1)在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境外机构等因资金收付活动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2019年2月25日起,浙江省全面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在银行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业务(含企业在取消账户许可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变更和撤销业务),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人民银行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
(2)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具备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警部队、民办非企业组织(如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福利院、医院)等。外国驻华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境外机构等因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也允许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3)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可办理存款人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4)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10.所需材料:申请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不能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可以出具公司章程规定的账户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同时出具公司章程。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向开户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为原件,银行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资料为复印件。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的材料:
1、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发的批文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出具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
2、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3、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宗教场所登记证》或证明。
4、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5、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6、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7、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8、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设立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9、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境外机构,提供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及其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开户资料。如开户证明文件为非中文的,应当翻译为对应的中文,并在翻译件上加盖单位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或者账户有权签字人的签章。开户银行应当对翻译件与原件核对一致,还应当采取措施对境外机构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并据此出具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合法性审核书面声明并加盖签章。
申请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政府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政府相关部门规定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出具的材料:
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其他情况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开立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的材料: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是纳入预算管理的存款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对其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和下列证明文件:
1、因基本建设项目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成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可以凭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收入汇缴基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4、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规章规定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11.办理程序:
(1)存款人自主选择银行,向银行提出开户申请,填写开户申请书,提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需出具的材料。
(2)银行网点自受理开户单位完整的开户资料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送、开户许可证领取及交付(含邮寄)或通知开户单位领取开户许可证等工作。银行根据本单位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操作流程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后,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录入存款人的电子信息后将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户除外)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有关开户资料填写材料交接清单,由账户管理交接员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根据核准情况通知开户单位领取开户许可证或补正资料等。
(3)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开户资料进行审核,当日受理当日办结。人民银行窗口人员对银行账户管理交接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在材料交接清单上签名办理交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材料交接清单上签署意见,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条件的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内予以核准,并颁发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人民银行作出审核意见后,在材料交接清单上与银行账户管理交接员办理交接后一并返回报送银行。
12.网上审报
无
核准类账户开户、变更、撤销业务操作流程图
一、常规类单位银行账户操作流程:

二、特殊情况操作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