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2MB19128378/2019-328077
市医疗保障局
2019-07-01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9-07-01 11:15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根据《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为了既做到我市政策与金华市衔接落实,又保持相对稳定,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制定了义乌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落实《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9年7月11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我局医保中心办公室,联系人张尔,电话0579-59915107。
义乌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1日
义乌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落实《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根据《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附件1),为了既做到我市政策与金华市衔接落实,又保持相对稳定,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明确以下有关意见,请结合我市实际贯彻执行。
一、门诊待遇政策
(一)金华市分级诊疗管理办法出台前,我市普通门诊起付标准为每年100元,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报销政策按金华市级文件规定执行。
(二)特殊病种、慢性病种统筹基金列支人员的报销政策按金华市级文件规定执行,补充基金支付按我市职工补充保险政策执行。
(三)签约基层卫生院的参保人员普通门诊诊查费减半收取的,减免费用由医保基金支出。
二、分级诊疗政策
明确住院分级诊疗政策。下转上政策:未按规定办理分级转诊手续直接到义乌市范围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金华其他地区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下降10%。上转下政策:义乌市范围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金华其他地区医疗机构转诊至基层卫生机构的,在转诊开具48小时内入院的,取消基层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
三、职工补充保险政策
(一)参保人员范围、筹资标准、划入个人账户标准保持不变。
(二)调整用于支付慢性病种政策
1.调整慢性病种基金支付顺序。一档参保人员(享受补充险)慢性病种按照金华市级文件规定标准支付,待遇差部分由补充基金支付。
2.保持原报销比例不下降。慢性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内部分,补充基金按照在职5%、退休10%补助。超过统筹基金限额至慢性病种补充限额内部分按照在职85%、退休90%比例报销,在签约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5%。
3.保持原限额待遇不下降。按照金华市级文件规定的病种设置义乌本地最高支付限额,超过金华市级政策规定部分由补充基金支付。补充险参保人员慢性病种年度限额按照义乌病种限额累加。义乌市原有慢性病种年度可报销基数限额按规定转化为年度报销最高限额,新增慢性病种按照金华市级文件标准执行。(各病种限额见附件2)
4.取消我市“恶性肿瘤特殊病种人员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目录外化疗药品和靶向治疗药品按50%比例支付”政策。
(三)调整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政策
住院医疗费用中补充险支付部分统一调整为:“大病保险起付线部分和大病保险超限额部分”由补充保险按照85%支付。
(四)公务员特殊医疗困难补助政策保持不变。
附件1:《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2:《义乌市慢性病种限额(实际报销金额)表》
附件2:
义乌市慢性病种限额(实际报销金额)表
序号 | 慢性病种名称 | 义乌慢病限额 | 备注 |
1 | 慢性病毒性活动性肝炎 | 13500 | 包括原乙肝和丙肝,按丙肝设限 |
2 | 高血压伴并发症 | 10500 | |
3 | 糖尿病伴并发症 | 9000 | |
4 | 冠心病 | 9000 | |
5 |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 9000 | |
6 | 结缔组织病 | 8000 | 包括原类风湿性关节炎和干燥综合征。按照类风关设限 |
7 | 肝硬化功能失代偿期 | 5200 | |
8 |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5000 | |
9 | 重症肌无力 | 5000 | |
10 | 帕金森病 | 5000 | |
11 | 顽固性哮喘 | 5000 | |
12 | 活动期结核病 | 5000 | |
13 | 糖尿病合并高血压 | 5000 | 新增 |
14 |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 5000 | 新增 |
15 | 中枢神经系统良性占位性病变 | 5000 | 新增 |
16 | 多发性硬化 | 5000 | 新增 |
17 | 肝豆状核变性 | 5000 | 新增 |
18 | 前列腺增生 | 5000 | 新增 |
19 | 甲状腺功能异常 | 5000 | 新增 |
20 | 癫痫 | 5000 | 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