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9-212180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重新明确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19〕72号

  • 成文日期:

    2019-09-3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重新明确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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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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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机关内部“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部门间协同配合、各司其职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财政服务能力和资金支付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和监督管理要求重新明确如下:

  一、资金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审批事项及程序

  1.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年初专项预留等,由财政部门审核列入综合财政预算草案,按法定程序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政策性专项扶持资金,市财政原则上不安排年初专项预留,由部门按政策提出资金预算需求。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法规、政策,结合财力可能审核纳入部门年度预算,按法定程序审批后由部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2.中期预算调整,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预算,在执行中出现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收支盘子、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和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等情况的,由财政部门提出调整预算方案,按法定程序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二)市政府审批事项及程序

  1.十万元以上经费预算追加。由预算单位提出资金需求申请,财政部门办理审核意见,明确经费列支渠道(预备费、专项预留经费、未明确具体用途及预算单位的上级财政补助),报经市政府审批后落实经费指标。

  2.财政资金借款。由镇街(平台)提出借用财政资金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经审批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

  (三)财政局审批事项及程序

  1.十万元以内经费预算追加。对预算单位提出的金额在十万元以内(含)的经费需求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后落实经费指标。

  2.单位动用历年支出户结余资金。预算单位提出项目支出需求,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单位历年支出户结余列支。

  3.上级补助资金落实。对已明确具体用途和预算单位的上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确认后落实经费指标。

  4.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年初由市财政统筹预留,但已明确政策标准、使用单位和项目用途,无需再次分配的专项资金,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落实经费指标。

  5.全市人员新增、调整涉及基本支出等正常例行性经费落实,由财政部门定期统一办理。

  6.镇街(平台)及村级土地出让金收入补助结算,由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落实经费指标。

  7.预算指标调整。政策依据充分且可以在单位年度预算中调整的新增经费需求,包括单位之间、项目之间、预算科目之间或资金来源之间的预算调整,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调整。镇街预算指标调整由其自行办理。

  8.年终指标收回或结转。由预算单位提出结转需求,财政部门审核后作收回或结转处理。

  (四)规范行文要求

  1.部门预算编制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收入、支出预算分别通过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和部门预算填报系统上报。部门预算编制说明及相关资料说明,加盖部门单位公章后,统一通过党政机关协同管理平台报送。

  2.各预算单位要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需追加经费支出的,原则上应于当年6—9月提出申请。对超年初预算盘子的,纳入调整预算,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或镇人大审批后落实。项目经费追加、调整申请报告,统一通过党政机关协同管理平台报送。

  二、资金拨付程序和职责

  (一)拨付程序

  1.用款计划。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复。

  2.支付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包括工资统发、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但无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单位(主要指临时机构) 资金,由市机关财务管理核算中心、市教育局财务中心统一办理直接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凭电子影像申请书及附加资料办理资金支付。

  (2)财政授权支付。除上述两类实行直接支付外,其他业务均采用授权支付方式。财政授权支付由预算单位在批复的用款计划内按规定办理。

  (3)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用款单位,按资金用途和用款进度,经单位申请,报财政部门核定后拨付。镇街(平台)按财政体制执行。

  (二)拨付职责

  1.财政部门职责:

  (1)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

  (2)加强预算单位业务指导,做好资金保障。

  2.预算单位职责:

  (1)负责编制用款计划。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资金性质和用款进度编报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2)负责提出授权支付申请,按财务管理权限进行审签,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对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3)负责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管理。

  (三)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拒付或责成有关部门收回资金:

  1.无预算、超预算使用资金的;

  2.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使用资金的;

  3.未按合同条款和项目进度使用政府投资等专项资金的;

  4.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

  5.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的;

  6.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的。

  三、政府非税收入退付

  政府非税收入上缴财政后,由于政策性、技术性、操作性等因素发生错缴、多缴的,应当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交退付申请和相关缴款凭证,经执收单位审核确认符合退付条件的,由执收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并附相关缴款凭证,提交财政部门办理资金退付手续。

  四、强化资金监督管理

  (一)落实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责任。预算单位对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真实准确性和资金绩效负责。强化内控制度建设,明确本单位资金审核审批流程,对每一项预算经费支付提出明确的审核审批意见;加强财务内审,并自觉接受人大、财政、纪委监委和审计部门监督;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认真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申报、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加强预算单位支出会计监督。在保持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核算中心实施独立的会计监督,并协助财政对单位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监督。日常监督重点包括对单位无预算支出、超预算支出、扩大预算支出范围、应签未签订合同和未按合同执行使用预算资金、未按工程进度用预算资金、违规违纪发放和使用资金以及其他违反财政规范使用资金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完善财政监督。财政部门要从注重资金拨付的审核审批转到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将强化财政资金监督与履行财政资金分配职能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完善财政大监督机制,发挥各内设机构共同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加强对部门单位管理使用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提高监督检查的广度和深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同时有重点地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四)加强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审计监督机制,通过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等方式,开展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监督,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力度;加强政策性专项扶持资金分配监督,重点揭示资金绩效差问题;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重点、民生等领域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五)强化检查结果应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严格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涉及政纪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及时移送;财政、审计、纪委监委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共享监督检查成果;各预算单位要重视监督检查工作,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完善管理制度。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原义政办发〔2014〕74号、义政办发〔2015〕155号文件同时废止。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