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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查询利用指南

发布时间:2020-10-19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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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利用必须遵循合法、便捷和维护档案安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用户查阅城建档案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档案形成者可查询利用本单位移交或本单位产生的档案,查询利用手续如下:

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及规划、建设、绿化、消防、卫生等职能部门查询利用档案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有效证件原件。

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名称变更文件。

二、非档案形成者查询利用城建档案的,利用范围根据其提交的材料及利用目的确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告知档案利用者能否查询利用及利用范围、查询利用方式。查询利用手续如下:

(一)产权人查询利用档案:利用者凭本人有效证件原件(非本人的还需提供委托书或介绍信、被委托人的相关有效证件)和产权相关有效材料(如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等)的,可以查阅本人或单位城建档案。

(二)管理人查询利用档案: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及有效期内的物业管理合同等原件。业主委员会应提供介绍信。经办人还应携带有效证件原件。

(三)使用人查询利用档案:利用者需提供产权单位介绍信或产权人身份证及产权相关有效材料,经办人有效证件原件。查阅内容不应超出其管理范围。

(四)法律业务服务机构查询利用档案:应提供能证明案件已经成立的文件(有效时限内的应诉通知书或受理通知书或强制执行通知书或听证书)、诉状书、律师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或提供法院调查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未委托律师的个人应携带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调查令,并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原件。查阅内容不应超出其管理范围。(仲裁类参照执行)

(五)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镇街等查询利用档案: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因执行公务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应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或工作证、执行公务证等合法有效证件。查阅内容不应超出其管理范围。

(六)学术研究(包括编史修志)机构查询利用档案: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和利用者有效证件原件,及相应的项目计划课题方案、上级批准的研究计划、项目委托书、立项批文等相关材料,必要时可要求提供档案形成单位的书面许可意见。

(七)其他非档案形成者查询利用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窗口工作人员核对相关手续无误后,方可办理查档手续。介绍信所写的内容必须与查阅范围相同。

四、档案统一在馆内查档室查询利用。利用者必须对档案的安全、保密负责。严禁在档案上勾画、圈点、划线、注字、描绘、折叠、污损、涂改;严禁拆页、拆卷、调换或抽取材料;严禁在查阅过程中抽烟、吃食物、使用化学物品;严禁私自将档案携带出馆。未经许可,利用者不得擅自摘录、复制、拍摄档案资料。

五、利用者应爱护公共场所物品,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持场所内的整洁、安静,严禁吸烟、喧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