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0-23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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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提高行政处罚质量和效率,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之间的业务交流,不断提高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规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案卷是指我局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过程中收集或制作的与案件处理相关联的所有具有法律意义的材料。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卷材料应按照《义乌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义乌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等规定立卷归档,形成行政处罚案件档案。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工作由负责法制的机构负责实施。参与评查人员由负责法制的机构抽调各科室人员临时组成。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案卷评查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因果关系;
(三)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有否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现象;
(六)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七条 评查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应当视情节轻重按《义乌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过错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评查结查应向各科室及人员通报,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典型案例研讨。
第九条 原《义乌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评查办法(试行)》、《行政处罚案卷评审办法》、《义乌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质量标准(试行)》自行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1.义乌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2.义乌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质量标准
附1
义乌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评查项目 | 评查标准 | 扣分说明 |
案卷整理 (10分) | 按《义乌市应急管理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整理;发现一处顺序不当的扣0.5分;发现一处未使用A4纸的扣1分; 发现其它问题的酌情扣分; | |
主体合法 (10分) | 违法主体认定错误的评为不合格卷;未附违法主体资格材料的扣3分;违法主体名称未使用全称或前后不一致的扣2分; | |
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20分) | 未认定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的扣10分;调查终结报告与告知书、决定书中违法事实表述不一致的,扣3分;证据不够确凿充分的酌情扣2-10分;现场照片说明笼统,与违法事实无针对性描述的扣1-5分; | |
适用法律准确 (10分) | 适用法律错误的,扣10分;适法法律法规名称书写错误或条款项错误的,扣2分; | |
程序合法 (10分) | 未经审批逾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分; 采取强制措施前未经审批的,扣5分;查封(扣压)超期未作出处理的,扣5分;作出告知、决定等文书,未在7日内按规定送达的,扣5分; | |
裁量合理 (10分) | 裁量未阐明理由或无相关材料证明的,扣2分; | |
执行到位 (10分) | 出现听证、复议、诉讼导致案件违法或败诉的,扣10分;超期导致无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扣20分;整改指令书超期未复查的,扣10分;未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处罚决定是否执行进行检查的,扣5分; | |
案卷内容 (10分) | 文书中未使用文号的扣3分;文书中未盖公章送达的扣5分;复印件无出处的,少一处扣1分;笔录未全部填写完整的,每空一处扣1分;笔录执法人员未签名的,每少一处扣2分;其它部门笔录未经当事人确认签字的,每份扣3分;使用旧的文书格式的,出现格式性错误的,扣4分;前后文书中表述不一致的扣2分;语句不通、标点符号错误、漏字重字较多的扣1-5分;你、你单位、被处罚人、被处罚单位表述错误的,扣5分;送达回执未填写完整的扣2-5分; | |
其它 (10分) | 备案报告未放入案卷的,扣2分; 其它问题按《义乌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质量标准》酌情扣分; |
注:案卷评查采取百分制,案卷评查人员评分的平均分值为最终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卷,80—90分为合格卷,80分以下为不合格卷。(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2
义乌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质量标准
第一章 总则
项目 | 具体标准 |
一、适用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应急管理部门(包括经合法授权或委托的组织)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处罚的案卷。 |
二、标准依据 |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浙江省《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以及有关规定制定。 |
三、基本术语 | 1、处罚主体:是指依法能够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2、被处罚主体:是指实施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公民: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4、法人:是指依法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组织。 5、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6、主要法律文书:是指处罚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填写或制作的书面材料。一般是指在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过程中对外使用的文书和处罚审批类文书。 7、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该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和受委托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应在执法机关内部工作程序或执法委托书中明确规定,并及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查。) 8、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和现场笔录。 9、行政处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10、时间:指具体年、月、日、时、分。日期:指具体年、月、日。 11、地点:要具体到市、县(市、区)、路、门牌号、楼层、房间号或镇(乡)、行政村、自然村。 12、基本标准:是指行政处罚案卷中,反映合法性的基本要素的要求,包括主体、事实、适用法律和程序等方面。 13、一般标准:是指行政处罚案卷中,反映各种法律文书在制作和使用及归卷中一般规范的要求。 14、重大行政处罚:指符合听证条件的处罚。 |
第二章 基本标准
项目 | 具体标准 | |
四、主体合法 | (一)处罚主体合法 | (1)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具有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经过市政府或区(县)政府确认; (3)实施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 (4)主要法律文书中,印章使用符合规定。对外使用的文书必须使用处罚主体单位的印章或“行政处罚专用章”。 |
(二)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 被处罚主体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2)对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3)在案卷中应有证明被处罚主体资格的材料。被处罚主体必须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主要法律文书中,被处罚主体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文书中作必要说明,并有相应证据证实。 | |
五、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 1、主要法律文书所述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2、主要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3、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 |
六、适用法 律正确 | 1、行政处罚的依据应当准确无误,并且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2、主要法律文书中,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 3、当事人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应说明依据。 | |
七、程序合法 | 1、行政处罚一般应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步骤进行,并制作相应文书。对确需先作初步(或前期)调查的,可先作初步调查后立案;对现场可能被改变或破坏、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先作现场勘验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2、每一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 3、必须由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出示执法证件。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6、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 7、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报经批准; 8、主要法律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时限、方式,必须有相应的回执; 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 |
第三章 一般标准
项目 | 具体标准 | |
八、立(销)案审批 | (一)立案审批文书 | 1、案件来源。分为执法检查、事故、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单位移送等; 2、注明立案的时间; 3、涉嫌违法案情简介。应注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涉案单位(人)或主要内容等; 4、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当事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建议立案的意见、承办人签名及日期;必要时,应有承办机构意见。 5、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并指定案件承办人或承办机构的意见、签名及日期。案件承办人也可由承办机构负责人再指定。 6、确定立案号、案由 |
(二)销案审批文书 | 1、简述案情。简述调查取证的情况和结果; 2、承办人意见。注明销案的理由、依据和建议销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有明确承办机构的,应有承办机构意见。 3、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销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 |
九、调查笔录 | (一)询问笔录 | 1、询问起止的时间和地点; 2、询问人和记录人签名; 3、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工作单位地址等,必要时应当注明单位、职务; 4、告知被询问人权利和义务。 5、询问内容。包括反映案件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及行为人、情节、后果等; 6、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有“记录属实”的字样并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盖章; 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 7、询问笔录中所记录的被询问人回答的内容中有修改的地方,应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按指印; 8、必要时,笔录中应载明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的告知内容及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的记载。使用专门文书的除外。 |
(二)检查(勘验)笔录 | 1、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是公民的,要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必要时注明单位、职业等情况);被检查人是单位的,要记载其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其他有关人员在场的,记载其姓名、职务情况; 2、检查(勘验)的起止时间和详细地点; 3、现场情况。应准确、客观地记载违法事实或违法行为,包括有关的数据、位置、状态、情节、程度等; 4、检查(勘验)人、记录人员签名; 5、被检查人确认及签名意见。[同九、(一)5] | |
十、抽样取证:主要是抽样取证通知书和物品清单(可合可分) |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同[九、(二)(1)]; 2、取证的事由; 3、取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 4、取证的详细时间、地点; 5、取证的依据; 6、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同九、(一)(5)]; 7、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8、物品清单: 应注明物品的数量、品级、名称、规格、型号、形态等。物品清单另附的,应有行政机关印章、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同九、(一)(5)]等; | |
十一、行政强制措施 | (一)行政强制措施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 | 1、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字并具明日期。必要时,应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意见。对负责人事先书面审批确有困难的,应当以电话、口头等形式取得意见后补办书面审签手续,并在行政强制现场笔录中说明。 2、申请审批事项:在要审批的事项前打上勾,有的需要执法人员填上具体文字,如延长 查封 期限、解除 扣押等。 3、理由依据:简要写明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及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或是写明需审批事项的原因。并依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据法律提出建议。 |
(二)查封(扣压)决定书 | 1、 查封(扣押)的对象必须是危及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器材,或是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化品及场所、违法生产、经营、存放的烟花爆竹等,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查封(扣押)。 2、 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清单应当同时使用,一式两份填写,一份交被查封(扣押)当事人,一份由行政执法人员带回附卷备查。在使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需加页时,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3、 查封(扣押)决定书属选择式法律文书,在使用中应当确定是查封还是扣押,即选定一项或去掉一项。查封一般指在现场将相关设施设备场所采取强制措施,扣押一般指将相关设施设备异地采取的强制措施。 4、 查封(扣押)决定书是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一种具体形式,已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的,就无需再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 查封(扣押)决定书正文部分填写被查封(扣押)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法律依据、查封(扣押) 期限、地点等内容。 6、 查封(扣押)清单正文填写当事人情况、被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器材的序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备注等基本情况。“序号”栏目用阿拉伯数字,按物品的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次填写;“名称”栏填写设施、设备、器材的具体名称;“数量”栏填写每种物品的数量,应用大写;“备注”栏填写该物品的特征、颜色、新旧、质地等特点。填写表格上述内容时,应当一项一格,中间不应当留空格,填写完剩下的空格应当用对角线的方式划去,空格不够的,可加附页,附页也要加盖安监机关印章,并由承办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7、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的末尾应当由被查封(扣押)当事人或者见证人以及安监机关查封(扣押)的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被查封(扣押)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承办人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8、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
(三)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 | 1、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可以口头报告并在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中说明。 2、现场情况及告知事项:写明标的物情况,通知当事人到场及当事人是否到场情况,当场告知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义务等。 3、当事人陈述、申辩:写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没有的填写“无陈述、申辩意见”。 4、现场处理情况:填写现场处理经过,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裁量理由,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采取的方式方法及结果等内容。 5、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6、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四)延长查封(扣压)期限决定书 | 1、下达该文书前需经审批(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 2、正文中应填写清楚查封(扣押)的案由、实施查封(扣押)时间、文号、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的名称、数量等。案由按规范名称填写,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应与查封(扣押)决定书一致。 3、写明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具体理由,按实际情况填写。 4、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
(五)解除查封(扣压)决定书 | 1、相关填写规范参照《查封(扣压)决定书》。 2、就地查封的,正文中后半部分可不用填写,用斜杠把空格填上。 3、解除查封(扣压)的法律依据应与内部审批表一致。 4、领取退还物品的具体地点应与查封(扣押)决定书中的扣押地点一致。 | |
十二、鉴定结论:鉴定、监测、检测报告 | 1、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 2、申请鉴定的时间及内容; 3、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4、不服鉴定结论提请复检的途径期限。 5、鉴定部门印章、日期及鉴定人员姓名。 | |
十三、行政处罚告知书 |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当事人违法事实、拟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的条、款、项); 3、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4、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及方式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法、印章及日期。 [以笔录形式告知的,参九(一)] | |
十四、听证文书 | (一)听证告知书 | 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制作听证告知书。情况特殊的,可以口头告知,但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予以确认。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当事人违法事实、拟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的条、款、项); 3、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4、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提出听证要求的方式和法定期限、听证组织机关; 5、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法、印章及日期。 |
(二)听证通知书 | 1、在听证举行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否公开)等有关事项; 2、明确听证人员名单,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 3、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人员回避的权利; 4、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 |
(三)听证笔录 | 1、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 2、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电话、住址等基本情况; 3、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情况;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询问是否有回避申请,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等情况; 4、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及处罚依据; 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的陈述、申辩、质证等内容;其它应当记录的听证会情况; 5、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拒绝签名的,由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记明。 | |
(四)听证报告 | 1、案由、立案号;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同九、(二)1]; 3、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情况; 4、行政机关已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违法情节和性质及拟作出处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等概述; 5、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理由和证据及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 6、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 | |
十五、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 (1)案由、立案号;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同九(二)(1)]; (3)调查情况:包括调查经过概述及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认定的违法性质、情节、法律依据及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等; (4)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员提出该案处理意见、适用的法律依据、签名及日期; | |
十六、审查决定 | (一)案件处理审批文书 | 1、案由、立案号;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同九(二)1]。 3、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查明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情节、后果、适用的法律依据及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4、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员提出该案处理意见、适用的法律依据、签名及日期;有明确办案机构的应当签署机构意见; 5、法制机构审查意见:对认定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及执法程序等全面审查意见、审查人员签名、法制机构盖章或负责人签名、日期等; 6、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处罚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
(二)案审委讨论记录 | 1、时间、地点; 2、案由、立案号; 3、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及职务; 4、承办人员汇报案情; 5、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 6、结论性意见。 | |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 1、处罚决定书文号、字号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同九(二)1]。 3、查明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 4、作出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准确、处罚决定的内容明确; 5、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明确,并体现罚缴相分离原则; 6、明确不服行政处罚的法律救济途径(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期限明确,并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名称及日期(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决定处罚的日期为准); 8、行政机关印章。 | |
(四)责令改正通知书 | 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 2、违法事实;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项; 4、责令改正的内容及期限; 5、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改正情况的复查记录。 | |
十七、送达执行 | (一)送达回证 | 适用于发生法律效力和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送达: 1、送达文书的具体名称、文号; 2、受送达人的名称(姓名); 3、送达的时间、地点; 4、送达方式。代收送达、留置送达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公告送达应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可以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 5、行政机关印章; 6、两个以上送达人签名; 7、收件人员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是单位的,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单位公章,也可由单位明确授权的机构盖章签收。委托代收的,应有书面委托证明。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并由送达人或其它见证人签名; |
(二)执行文书 | 1、行政处罚全部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凭证。如行政处罚缴款证明材料、违法物品监销单(应载明地点、时间、参加人员及其签名、物品清单、销毁情况)等; 2、行政处罚部分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审批文书。如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审批文书等; 3、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应有依法加处罚款;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 | |
十八、结案报告 | 1、案由; 2、案情; 3、执行情况; 4、承办人建议结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5、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
第四章 立卷归档标准及其它
项目 | 具体标准 |
十九、案卷管理 | 执行省《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及《义乌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有关规定 1、行政处罚案件按一案一卷原则,一卷一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实行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同一案卷文件材料数量较多时,可适当调整成若干分卷。 2、卷内文书可采用打印或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但所有签字必须手写。所有文书只存一份正本。 3、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物袋上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拍摄时间、地点等内容;不能随文书立卷装订的录音、录像或实物证据,需在备考表中注明录制的内容、数量、时间、地点、责任人及存放地点等内容。 4、卷内文书排列顺序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或有关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 5、破损文书应修补或复制。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 6、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编写。 7、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案卷装订无金属物,并符合档案法的其他要求。 |
二十、特别情况 | 对上级主管部门对执法文书、程序、立案、归档等有特别规定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登记备案,案卷评查时可从其规定。未报送登记备案的,案卷质量评查时执行本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