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义乌市应急管理局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3 10:04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效能和管理服务水平,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保障执法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应急管理局及下属单位队伍建设,激发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使用范围、分类和聘用条件

(一)使用范围

执法辅助人员是指应急管理局及下属单位现有编制人员的配置无法满足工作需求,从社会上聘用的承担执法辅助性工作的人员。执法辅助人员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事业编制。

执法辅助人员使用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或岗位的特殊性需要,现有执法人员不能满足工作正常开展。执法辅助人员的工作岗位必须符合应急管理工作保密要求,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涉密等重要工作岗位不得使用执法辅助人员。执法辅助人员原则上不得挪用到其他岗位工作。实行服务外包或政府购买服务的岗位不得占用执法辅助人员指标。

(二)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色盲、明显部位纹身或大面积纹身,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2.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满足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3.年满18周岁,男性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

同等条件下大专以上文化、退伍军人、中共党员优先招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用为执法辅助人员:

1.曾因违法犯罪被行政、刑事处罚的;

2.曾因严重违规违纪被开除、辞退的;

3.其他不适合执法辅助人员岗位性质原因不能聘用的。

三、公开招聘

招聘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应在指标空缺的前提下,根据聘用岗位的职责要求,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公开招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公开招聘方案,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报名时间、招聘程序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等招聘信息;

2.报名;

3.资格审查;

4.考试;

5.体检与考察;

6.公示;

7.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

拟聘用的执法辅助人员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与被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执法辅助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终止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四、考核管理

建立健全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制度,将执法辅助人员纳入实名动态管理,局办指导和监督各科室和下属单位做好考核工作。

执法辅助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由财政负担费用。依据服务年限、工作能力、绩效考核等因素进行岗位层级晋升。从高到低分四个岗位等级,实行考核积分制,累积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相应晋升一级岗位等级。

考核分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可与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同时进行。出现劳动合同规定解聘情形的直接解聘。试用期考核结果作为正式聘用与否的依据,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作为工资调整、奖惩、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五、薪酬待遇

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岗位绩效薪酬体现工作岗位、学历职称、年限资历等因素,奖金根据考核情况适当拉开差距分配。使用高级职称、高级技师、博士研究生或特殊专业等技术人员,可实行年薪制。

按照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执法辅助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切实维护执法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解除劳动合同。

出现以下情形应及时与执法辅助人员解除劳动关系: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连续旷工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6.年度考核排名靠后且在淘汰比例内的;

7.有其他依法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情形的。

七、问责规定

(一)原则

执法辅助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行为规范和管理制度。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财务纪律、效能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

对执法辅助人员违反纪律的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根据事实的性质、情节、后果及其本人的认识态度,适当作出。

(二)问责种类

1.提醒:影响期1个月;

2.诫勉:影响期3个月;

3.警告:影响期6个月;

4.辞退。

予以提醒问责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予以诫勉问责、予以警告问责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良好以上等次;予以辞退问责的,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得重新录用。

(三)问责的情形

1.组织或参加反对党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参加反对党和国家、有损集体利益的罢工,组织或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的,予以辞退。

2.公然发表有损党和国家声誉、利益的不当言论,组织或参加或非法信访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3.不遵守请示报告制度,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或岗位调整,不按正当途径向组织反映意见,不能正确对待组织决定而制造、散布不实言论诋毁组织或个人,或者有其他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予以诫勉或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4.旷工、旷学、旷会,迟到、早退,不执行请销假制度随意离岗,或者有其他消极怠工行为的,予以提醒;情节较重的,予以诫勉或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5.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待群众咨询、办事、求助等工作时,态度生硬、推诿扯皮、故意刁难的,予以提醒;情节较重的,予以诫勉或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6. 协助执法时,参与审查或制作笔录,无执法人员带队情况下实施检查,查询、调阅他人社会信息,或者越权从事其他执法活动的,予以辞退。

7.违反宣传纪律泄露案件信息,或者有其他违反保密规定行为的,予以诫勉或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8.泄露国家秘密、应急管理工作秘密,非法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规进入应急管理相关系统收集或修改计算机数据的,予以辞退。

9.虚报、骗领工作经费,或者有其他违反财务管理纪律行为的,予以提醒;情节较重的,予以诫勉或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10.窃取、破坏、私分、挪用、侵占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涉案财物的,予以辞退。

11.工作期间举止不文明,从事炒股、玩游戏、聊天、购物等与工作无关行为的,予以提醒;情节较重的,予以诫勉或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12.违规进入娱乐场所、违规饮酒的,予以诫勉或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酗酒滋事的,予以辞退。

13.违规出借单位的装备、证件的,予以辞退。伪造证件、标识的,予以辞退。

14.驾驶应急、执法车辆,非因紧急公务违反交通管理或者不按规定停放的,予以提醒;情节较重的,予以诫勉或警告;造成较严重事故等后果的,予以辞退。

15.为案件当事人开脱说情,或者有其他干扰、妨碍办案行为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16.为案件当事人、管理对象或场所通风报信的,予以辞退。

17.滥用职权违规办事,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有其他非法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予以辞退。

18.收受管理对象或执法对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安排或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好处,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予以诫勉或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19.索要管理对象或执法对象好处,或者违规搭股(含干股)获利的,予以辞退。

20.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予以诫勉或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生活作风不检点的,予以辞退。

21.实施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查获酒驾、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出租房屋、消防等日常社会治安管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四)问责的程序和执行

1.执法辅助人员违纪的调查核实工作,由局办负责。用人科室(单位)自行发现本科室(单位)执法辅助人员违纪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其他科室(单位)工作中发现非本科室(单位)执法辅助人员违纪的,第一时间通知局办。

2.对违纪执法辅助人员的问责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

3.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执法辅助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被问责执法辅助人员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局党委申请复查。复查决定由局党委及时作出。

局党委作出的问责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再受理复查申请。

4.对辅执法辅助人员的问责决定,由局办负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