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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交通/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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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市交通局
义交〔2020〕54号
2020-12-14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0-12-14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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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4日,我局印发了《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等精神,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义乌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样板城市2020年工作要点》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决定在交通运输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
二、明确了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内涵
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是指交通运输部门在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活动中,初步认定当事人存在属于告知承诺制范围的轻微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立即改正、按期改正或者不再违法,经核实后,交通运输部门不再予以行政处罚的一种制度。
三、明确了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条件
适用告知承诺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情节轻微;
(二)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或者及时改正;
(三)在本省范围内本年度首次被查获;
(四)属于《义乌市交通运输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事项清单》所列情形。
四、明确了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工作程序
1.执法人员在案件检查中属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
2.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和当事人各持一份,并及时归档保存。
3.执法人员将告知承诺书以拍照或者扫描等方式上传至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与服务平台予以记录。
4.当事人立即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核查。当事人承诺按期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上传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情况说明等材料;当事人未在承诺期内提供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视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者依法查处。
五、解读人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政策法规科 陈涧云 85562224
六、其他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