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11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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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裁量细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裁量细则: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但不少于违法经营额的3倍: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权商品已售出的;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处1.5万元以下罚款,但不少于违法经营额的2.5倍;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权商品未售出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侵权商品已售出的;
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权商品已售出的;
4.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侵权商品已售出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但不少于违法经营额的1.5倍: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侵权商品未售出的;
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权商品未售出的;
3.销售其他商标侵权商品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侵权商品未售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四)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处以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处以违法经营额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