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0-08-11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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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裁量细则:
(一)初次违法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但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违法生产行为的;
2.违法生产被处罚后再次违法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三)二年内二次以上违法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细则:
(一)初次从事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累计二次以上从事违法活动行为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以下情况的之一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二年内累计二次以上从事违法行为的;
2.不配合调查取证的;
3.有其它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细则:
(一)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产品或者部件尚未销售或者投入使用的;
2.产品或者部件已经销售或者投入使用,但属初次从事违法行为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属累计二次以上从事违法行为的,处十万至三十万元罚款。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细则:
(一)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涉案特种设备数量3台(件)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涉案特种设备数量4台(件)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细则:
(一)逾期未改正,涉案特种设备数量三台(件)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涉案特种设备数量四台(件)以上;
2.累计二次以上从事违法行为的;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裁量细则:
(一)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属初次违法,且涉案特种设备数量三台(件)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涉案特种设备数量四台(件)以上十台(件)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涉案特种设备数量十一台(件)以上的;
2.累计二次以上从事违法行为的;
3.不配合执法调查的。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裁量细则:
(一)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涉案特种设备数量三台(件)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涉案特种设备数量四台(件)以上的;
2.累计二次以上从事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所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等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裁量细则:
(一)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初次违法,且未销售或者交付客户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已销售或者投入使用,属初次违法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被处罚后再次违法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累计发现三次以上从事违法行为的;
2.不配合执法调查的。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细则:
(一)初次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被处罚后再次违法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累计三次以上从事非法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
2.不配合执法调查的。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裁量细则:
(一)初次从事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累计二次以上从事违法行为的;
2.不配合执法调查的。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裁量细则:
(一)初次销售、出租违法特种设备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累计二次销售、出租违法特种设备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涉案特种设备数量五台(件)以上的;
2.累计三次以上从事销售、出租违法特种设备的。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细则:
(一)初次违法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累计二次以上从事违法行为的;
2.违法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裁量细则:
(一)初次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累计二次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累计三次以上从事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裁量细则:
(一)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涉案特种设备数量三台(件)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涉案特种设备数量四台(件)以上的;
2.累计二次以上从事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所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等严重后果的。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裁量细则: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使用违法特种设备的;
2.及时主动消除安全隐患的。
(二)累计二次使用违法特种设备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累计三次以上使用违法特种设备的;
2.不配合执法调查;
3.不消除安全隐患的。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裁量细则:
(一)初次违法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累计二次以上从事违法行为的;
2.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等严重后果的。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细则:
(一)初次从事违法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累计二次以上从事违法行为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裁量细则:
(一)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初次从事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累计二次以上从事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裁量细则:
(一)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初次从事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累计二次以上从事违法行为的;
2.特种设备存在其它严重后果的。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细则: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未经许可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一年以下的;
2.维护保养电梯五台以下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未经许可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一年以上;
2.维护保养电梯六台以上的;
3.累计二次以上被立案查处的。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裁量细则: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2.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初次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且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2.初次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但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或者造成事故原因无法查明、责任无法分清等严重后果的;
3.二次以上发现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细则:
(一)发生一般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1.负非主要责任或者直接责任的;
2.负主要责任但积极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积极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生一般事故,不配合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1.负非主要责任或者直接责任的;
2.负主要责任但积极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积极承担赔偿责任的。
(四)发生较大事故,不配合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发生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负非主要责任或者直接责任的;
2.负主要责任但积极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积极承担赔偿责任。
(六)发生重大事故,不配合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的,处一百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裁量细则:
(一)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年以下的,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累计二次以上从事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年以上的;
3.同时具有二项以上违法情形的;
4.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等严重后果的。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裁量细则:
(一)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年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年以上的;
2.累计二次以上从事违法行为的;
3.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等严重后果的。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细则:
(一)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经说服教育后能够主动配合安全监察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拒不接受安全监察,或者影响恶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裁量细则: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主动将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恢复原状的;
2.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当事人能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原状的;
3.少量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或者不能将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恢复原状的;
2.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造成进一步危害后果的;
3.造成案件中断无法继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