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的罚款裁量

发布时间:2020-08-11 11:14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末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细则: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1.无证生产的产品未售出的;

2.超出许可(型号、规格)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及销售,但产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无证生产产品已售出的;

2.已经被注销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仍继续生产加工的。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细则:

(一)逾期仍未办理相关手续,但其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仍然满足生产取证产品所需的条件,产品经抽检合格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逾期仍未办理相关手续,其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无法满足生产取证产品所需的条件,产品经抽检不合格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裁量细则:

(一)逾期仍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1.只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而未标注编号的;

2.只标注编号而未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的。

(二)逾期仍未改正的,生产许可证件标志以及编号均未标注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细则:

(一)初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如实说明进货渠道并提供有效证据,产品经抽检,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要求,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被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后,拒绝整改,或者产品被全部或者大部分销售,且拒不追回或者无法追回的;

2.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被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后,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细则:

(一)初次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二次以上出租、出借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1.案件查处之前已依法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的;

2.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经抽检产品质量合格的。

(四)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经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2.案件查处之前尚未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的。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细则:

(一)拒不或者不能将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恢复原状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拒不或者不能将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恢复原状,物品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后进一步造成危害后果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细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生产加工的产品未售出的;

2.违法生产加工的产品有销售,产品经抽检合格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生产加工的产品有销售,经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2.两次以上伪造、变造的;

3.伪造、变造省级以上名牌产品企业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裁量细则: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未生产产品或者生产条件符合取证条件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生产产品或者生产条件不符合取证条件的,处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细则:

(一)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时间不超过三十日的,提交报告内容真实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的,处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经催告后仍不提交报告,或者提交报告内容、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细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明两次以下,不涉及安全检测项目,并能主动追回检验报告或者证明,未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

2.已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申明消除影响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1.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明三次以上;

2.涉及安全检测项目;

3.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或者影响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给有关单位造成较大损失或者较大影响的;

2.违法出具不涉及安全检测项目不同批次的检验报告或者证明五次以上的;

3.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明两次以上的;

4.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接受贿赂,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明的。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裁量细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主动消除影响的;

2.初次推荐、监制、监销、监检的;

3.推荐监制、监销、监检的产品未售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1.参与生产的;

2.向社会推荐、监制、监销、监检的产品为合格产品且具有所宣传的特性、功效的,或者虽为不合格产品,但不合格项目不涉及安全健康指标的;

3.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多次推荐、监制、监销、监检的;

2.参与生产或者向社会推荐、监制、监销、监检的产品本身为伪劣产品,欺诈消费者的;

3.参与生产或者向社会推荐、监制、监销的产品社会影响重大,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的;

4.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