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91330782568199737H/2020-307501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会议、会务,综合政务/重大事件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中共义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议事规则》

  • 发布机构:

    义乌市建投集团

  • 发文字号:

    义建投集团党委〔2020〕38号

  • 成文日期:

    2020-08-2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中共义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点击关闭详细目录信息

发布时间:2020-08-25 11:04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更好地发挥集团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促进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义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集团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按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把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市国资办党委等要求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第三条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集团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前置程序。处理好党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四条议事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委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确保党委的活力和团结统一;

(四)坚持集团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集团领导班子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集团领导班子的决定 。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集团党委讨论和决定下列重要问题: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重大部署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讨论研究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办交办的重要工作,研究向市委和市国资办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研究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集团公司党委制发的重要制度文件。

(四)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讨论决定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各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任免、调整和重要奖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公司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集团公司主管级及以上管理人员的选聘、任免、奖惩;向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后备人选的推荐和选拔;推荐申报市级及以上先进表彰对象。同时,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研究决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决定集团公司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向党委请示的重要问题。

(六)讨论决定公司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

(九)公司章程制定及修改,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与修编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十)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经营计划、人力资源计划、担保计划、业绩目标和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方案、关联交易合同、重大诉讼仲裁,重大安全生产、质量等事故及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十一)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大额投融资和重大担保、重大项目建设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包括集团公司本级及下属公司的所有股权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集团公司本级的金融投资项目;集团向下属公司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购置不动产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集团公司本级及下属公司的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事项;集团公司本级的资产转让、资产租赁事项,以及下属公司限额以上的资产转让、资产租赁事项;集团公司本级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计划外基本建设、更新改造项目。

(十二)集团公司本级及下属公司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定岗定编、工资总额方案以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十三)业绩考核、劳动用工、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四)单项支出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行政、后勤、服务类项目资金的使用。

(十五)捐赠及赞助事项。

(十六)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合作协议的签订事项。

(十七)根据集团公司管控制度要求,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需提交集团公司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八)根据《义乌市建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应纳入“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事项,从其规定。

(十九)其他需要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六条  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集团公司党委成员,根据会议内容,可以党委扩大会的形式扩大进行,由会议召集人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审定,各单位议题需由发起部门负责人提交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党委书记确定后,报送集团综合办。

凡提交公司决策的重大事项,要进行专题调研,充分了解真情实情,认真倾听正反意见,形成调研报告,就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会议议题确定之后,原则上不再变动,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

第八条  党委会召开前,议题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做好提交研究讨论事项的准备工作,并负有第一责任。主办单位一般应在会前3天将议题书面材料送综合办汇总。议题事项涉及2个以上单位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商,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议题、时间和参加人员后,由综合办负责通知,并提前1天送达集团党委委员、监事会、纪检组等参加会议人员(涉密事项材料一般会上分发),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九条  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事项,由分管的党委成员、列席人员或议题主办单位负责人向会议做出说明。

第十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召集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

第十ー条  党委会决定重要问题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按照国有企业选拔任用相关制度进行表决决定。严格坚持标准,不搞临时动议。

第十二条  党委会研究讨论时,与会成员应逐一充分发表意见,对议题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对于不同意或者缓议的,应该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参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在此基础上,按照议事原则,集体做出决定,一且形成决议,党委成员和列席人员要认真执行。

第十三条  党委会由综合办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写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由综合办负责督促落实并及时跟踪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或党委委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委会研究及表决的,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向党委报告。

第四章   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第十五条  集团党委及党委委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六条  集团党委要认真落实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一)集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全年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时间不少于12天,每次安排1名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发言,确保集体研讨有思考、有深度、有见地。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拟定年度学习计划和相关专题。根据学习需要,各部门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吸收参加。

(二)集团党委书记任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体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三)集团党委中心组会议要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采取专题辅导、重点发言、集体研讨等形式进行。要坚持理论学习与指导实践相结合,统筹安排中心组会议与个人自学、专题研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中心组学习考勤、学习档案和学习通报等制度,确保学习质量。

第十七条  集团党委要认真落实务虚会议制度:

集团党委务虚会议每年召开1到2次,研究企业发展战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重要工作思路和对国有经济发展形势的研判。各部门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十八条 集团党委要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集团党委民主生活会根据市委要求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确定的主题,围绕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遵纪守法情况、改进工作作风等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列席会议人员由集团党委书记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

(二)会议召开之前,应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和建议情况应分别向党委委员反馈或在集团党委会议上通报。集团党委委员要认真准备,会前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集团党委民主生活会上,党委委员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一般不得请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其发言材料要由本人委托有关同志在会上代为宣读,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评语意见转告缺席人。

(四)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五)集团党委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按要求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

(六)集团党委民主生活会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要采用适当方式向群众通报。

(七)集团党委要主动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并至少参加和指导1个下级党支部的专题组织生活会。

第十九条  集团党委要将国企党建作为党委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议事日程,每年听取集团党建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研究国企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二十条  集团党委委员要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发挥表率作用。支持集团各级支部履行监督职责,督促集团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担任党内职务的领导干部,认真执行集团党委的决议,切实做好集团党建工作。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党委委员要严格落实中央、省委、市委以及集团党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每位党委委员落实1-2个基层联系点。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党委及党委委员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党风廉政建设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其它业务工作实行“一岗双责”。集团党委书记对各部门、下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领导、部署、组织抓好全集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集团党委委员对分管的部门、下属单位及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党委召开党委会之前,组织党章党规党纪、中央、省委、市委文件及系列讲话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每年应至少组织4次反腐倡廉专题学习,传达学习中央、市委和市纪委有关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每季度至少1次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遇有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认真妥善处理。集团党委书记每年至少上1次廉政党课。

集团党委书记对集团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谈话,集团党委委员分别对分管部门、下属单位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成员因故缺席,应提前向书记请假可对会议议题以书面形式表明意见。会后由书记或书记指定人员负责将会议的主要精神传达到缺席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成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内容、个人发言及讨论表决情况 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成员对集团公司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集团公司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集团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