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28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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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扶贫办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18〕157号)、《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以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实施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以下简称低边)家庭渐退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以单人户纳入低保工作
(一)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对象范围。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1.低边家庭中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2.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3.低边家庭中患重特大疾病的成年患者(以下简称重病患者)。
4.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成年重病患者。
5.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本通知的重病患者指:
(1)经医疗保障部门核定为特殊病种的患者。特殊病种为恶性肿瘤、血液系统恶性疾病、尿毒症、慢性肾功能不全(肾衰竭期以上)、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伴并发症、脑性瘫痪、阿尔茨海默病、省规定的罕见病(戈谢病、渐冻症、苯丙酮尿症);
(2)艾滋病机会感染患者;
(3)经医疗保障部门 “大病药品”备案的患者;
(4)民政部门会同卫健、医保等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导致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大疾病患者。
重病患者的确认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或由经办人员到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的社保、医保综合窗口核实。
(二)因《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义民〔2020〕61号)文件规定直接纳入低边的精神一二级残疾人,应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
(三)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低保金按我市同期低保标准的100%计发,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照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差额计发,困难家庭中有2个以上(含2个)残疾人、重病患者均符合“单人保”政策条件的,按一户多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有家庭成员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要重新核对原家庭户的收入和财产状况,不符合条件的退出困难救助。
二、建立低保低边渐退期制度
为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根据民发〔2018〕90号、浙委发〔2019〕27号和浙民助〔2018〕157号文件精神,在册的低保户、低边户人均收入分别超过低保标准、低边标准(以下简称超标)但分别未超过三倍的低保标准、低边标准的,且家庭财产仍符合低保、低边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渐退期。渐退期从核定次月起计算,按照我市同期低保标准的30%发放。渐退期结束后,其收入仍超标的,退出低保或低边户救助。享受渐退和退出时经办人员均应告知当事人。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镇街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加大低保政策宣传,深入开展摸底排查,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单人户纳入低保,做到“应保尽保”。要加强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落实脱贫攻坚期低保低边渐退制度,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或低边户救助,切实发挥好低保在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义乌市民政局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