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0-09-07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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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条款和内容 | 裁量基准 |
1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的,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或支付回扣、佣金二千元以下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两次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或支付回扣、佣金二千元以上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2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同上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两次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3 | 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同上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的,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并处一千元以上无、五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结果或两次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六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并处五千元罚款;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4 | 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 同上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获取报酬二千元以下的,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获取报酬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获取报酬一万元以上,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5 | 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 同上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的,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对公证员处一千元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两次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6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六)项 | 同上 | 其他情形,参照执行。 |
7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业执业的处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结果或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的,对公证机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移送省司法厅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8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同上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危害结果的,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业执业的处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较重结果的,对公证机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或对公证行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移送省司法厅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9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同上 | 侵占金额、价值或挪用金额在二千元以下、或盗窃价值在五百元以下的,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并处二万元罚款,对公证员并处二千元罚款; 侵占金额、价值或挪用金额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或盗窃价值在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侵占金额、价值或挪用金额在五千元以上、或盗窃价值在一千元以上的,对公证机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停止执业七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移送省司法厅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10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同上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的,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并处二万元罚款,对公证员并处二千元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两次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对公证机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七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移送省司法厅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11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同上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公证机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移送省司法厅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12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 同上 | 其他情形,参照执行。 |
13 |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公证员执业证书 |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移送省司法厅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14 | 公证员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对公证员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公证员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15 | 公证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对公证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