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2002609389B/2021-364062
市人力社保局
2021-01-28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01-28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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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8〕8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具体网址为:(http://www.yw.gov.cn/col/col1229134288/index.html),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香山路389号10楼1007室,邮编:322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09624111@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5日。
联系人:徐状 联系电话:85530731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 月28日
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8〕8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以下分别简称实习生、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参保范围及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实习)单位可以为本单位的实习生、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允许工伤保险单险种参保。
纳入试行参保的实习生暂限于由职业技工院校集中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简称实习生),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纳入试行参保的超龄就业人员暂限于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简称超龄就业人员)。
二、参保缴费标准
用人(实习)单位以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为基数,按本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参保和责任主体
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待遇,由用人(实习)单位承担用人(实习)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实习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实习)单位可与相关学校签订实习协议,约定补偿办法。属于试行参保范围的未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
用人(实习)单位为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应严格审查实习生和超龄人员的参保条件,按规定做好参保工作。实习协议到期或劳务合同解除、终止的,用人(实习)单位须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四、相关待遇标准
已参保超龄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已参加试行参保的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与用人(实习)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经办要求
纳入试行参保的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其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增设“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工伤”征收品目(社保方代码2850800,税务方代码1020401012330006),专门用于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征收工作。该征收品目缴费基数、费率和应缴费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传递税务机关征收入库。
六、其他规定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今后上级部门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义乌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义乌市税务局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