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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 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市财政局
2019-10-10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11-01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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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义府法办〔2018〕14号)要求,现就市财政局制定的《义乌市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标
为推进阳光决策,进一步提升理财水平,2015年12月市政府印发了《义乌市市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义政办发〔2015〕194号),同年开始试行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对规范财政资金存放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2017年12月,《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 ,就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提出了指导意见。2019年9月,我市根据浙财预执〔2017〕86号文件要求印发了《义乌市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市财政局2015年制定的义政办发〔2015〕194号已作废。为此,市财政局起草了《实施细则》,为财政专户资金实行竞争性存放操作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二十条,明确了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投标要求、评标规则、中标原则、资金存放及其他事项等。
(一)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方式
本细则明确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采用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定期存款存放银行,原则上按季开展。
(二)招投标要求
1.竞标单位响应准备时间、邀请方式。招标组织机构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充足的响应准备时间,至少于投标截止前5个工作日,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发布邀请银行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公告。
2.招标。投标截止时竞标银行数量少于三家的,取消当期招标工作,择期重新组织招投标。
3.投标要求。设定最小投标量限额为0.2亿元,且竞标银行当期投标金额不得超过当期招标总额的30%;竞标商业银行投标截止日上月末市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总额与当期投标额之和占同期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竞标银行投标利率不得低于相同期限基准存款利率或违反国家利率政策规定,且符合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要求。
(三)评标规则
明确评标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评分指标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社会贡献度四项,各指标权重根据市政府工作重点进行设置。
(四)中标原则
1.中标银行的确定:明确根据设置的当期中标条件和综合评分高低确定中标银行。
2. 中标额度的确定:根据设置的当期招标资金分配原则,确定各中标银行中标额度。
(五)中标资金存放
明确市财政局于中标通知书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银行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存款金额、期限、利率、本息划转约定及其他各方权利和义务。
定期存款到期后,中标银行应按照协议约定将本息划转至市财政局指定账户。
如财政资金有关规定发生变更或上级部门下达通知及市财政支出需要,市财政局可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
(六)其他
1.明确细则发布之前,各银行因提供公共投资项目资金保障或根据相关协议已取得的财政配套存款,存放期限根据实际放贷年限或协议约定的存放年限确定;其余的财政配套定期存款,到期后不再续存。
2.明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操作参照本细则实施。
三、《实施细则》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义乌市财政局
解读人:程敏隽
联系电话0579-85116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