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2002609266A/2021-410140
工业、交通/公路
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省交通厅
浙公运〔2021〕101号
2021-11-15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1-11-17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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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下称“中心”)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精简公文、转变文风,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根据上级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结合全省公路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公文是中心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上级机关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中心综合处负责中心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执法队,中心各处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中心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三)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八)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凡行文时涉及准则、规定、办法、细则、要点、计划、方案等内容,可用“印发性通知”形式办理。人事任免选用通知文种。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普通”“特急”“加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主办机关排列在前,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规范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信息公开选项及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上行文应当在附注加括号标注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八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国家标准执行。
第九条 公文中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家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公路运输相关企业一般不得直接向省中心行文,确有事项需报省中心的,应通过市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转报。
省属国有企业下属子公司可通过省公司向中心行文,如涉及地方事权范围内的事项,应事先征求属地公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并在来文中附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能多头报送,同时根据需要抄送相关上级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上行文的“意见”按“请示”公文要求办理。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的,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如需以上述形式报送的,必须在文件里注明,并附上相关说明。
(五)中心不得直接向交通运输部、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请示和报告工作,在工作中需要向上述部门请示或报告事项的,应当以省交通运输厅名义报送公文。联系商洽具体业务工作的,中心可以向交通运输部内设司局和部属单位行文。
第十四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中心行文主送的下级机关一般为市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规范统称表述为:各市中心、执法队,义乌市中心、执法队。
(二)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中心文及中心代办厅文均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或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的非成员单位发布指令性公文。
(三)涉及多个省级部门(单位)或中心多个处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四)中心在职责范围内可向地方交通运输部门行文,但不得代替省厅发布政策规范性文件、审批下达应当由省厅审批下达的事项、作出应当由省厅作出的决策部署。
第十五条 中心与同级党政机关或同级其他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涉及其他省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联合行文或经会签后由中心单独行文。属于党务、政务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中心一般不与企业联合行文。
第十六条 中心公文不能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中心职
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发文的,应以省交通运输厅名义发布。
第十七条 中心各处除综合处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中心各处在业务范围内需与有关单位联系商洽事务性工作的,可以处名义以便笺的形式处理。中心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制发正式公文。
第五章 公文形式
第十八条 中心常用的公文形式主要包括“文件”“函(信函格式)”“电报”“纪要”等。
第十九条 “文件”形式按照发布主体可分为中共浙江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委员会文件、浙江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文件。
(一)中共浙江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委员会文件
“浙公运党〔 〕 号”:适用于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工作,传达贯彻中央、交通运输部、省委、省纪委的方针政策和厅党组重要决定部署,转发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作出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决定,公布干部人事任免,传达和通报重要事项,批复下级单位党委(党支部)的请示,以及其他需发中心党委文件的事项。
(二)浙江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文件
1.“浙公运〔 〕 号”:适用于向省交通运输厅等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对重要工作提出意见,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转发或批转重要文件,发布重要事项和管理制度,部署全局性工作,下达和调整年度计划,发布公路运输全局性年度工作要点,传达和通报重要事项,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重要工作、征询和答复重大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重要审批事项,以及其他需发公运文件的事项。
2.“浙公运复〔 〕 号”: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三)浙江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综合处文件
“浙公运综〔 〕 号”:适用于转发上级或同级机关文件,经中心授权布置有关具体工作、传达事项、通报情况,公布中心议事协调机构变动和人员调整事项,发布中心单向性年度业务工作要点,印发中心机关和系统内部有关管理制度,以及其他需发中心综合处文件的事项。盖中心综合处章。
第二十条“函(信函格式)”形式按照发文主体可分为中共浙江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委员会函、浙江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函。
(一)中共浙江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委员会函
“浙公运党函〔 〕 号”:适用于就具体事项与同级机关党委(党组)商洽工作、征询和答复意见,向有关单位布置具体工作,传达和通报有关事项,以及其他需以中心党委名义行文的事项。
(二)浙江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函
1.“浙公运函〔 〕 号”:适用于与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具体工作,征询和答复具体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有关具体事项;向下级部门布置具体工作,传达和通报有关事项和工作情况,收集、征询意见;以及其他需要以中心名义行文的事项。
2.“浙公运访〔 〕 号”:适用于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的答复。
3.“浙公运会〔 〕 号”:适用于以中心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电报”适用于处理紧急公务,对突发性、应急性、时效性的重要事项进行传达、布置等。中心发电报主要有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内部明电。不盖印章。
第二十二条“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中心内部会议的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主要有:中共浙江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党委会议纪要、浙江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纪要、浙江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专题会议纪要。不盖印章。
第六章 公文精简
第二十三条 公文精简是指通过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严格控制公文的数量、规格、篇幅和印发范围,做到公文数量适度、规格适用、篇幅适当、印发范围适宜。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公文数量:
(一)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可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除上级有明确规定外,一般不再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
(二)涉及同一类事项的工作部署、配套政策、责任分工等文件,原则上合并下发。
(三)成立或调整中心议事协调机构,由中心综合处牵头汇总后于每年年初统一发文;确需临时成立或调整中心议事协调机构的,采用中心便笺的形式印发。
(四)除列入上级机关年度督查计划以及中心党委决定的重要督查督办事项外,原则上不以正式公文印发具有评比排名性质的督查通报和工作通报。确有排名评比需要的,实行立项审批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五) 领导讲话一般以会议材料形式印发,不再正式发文。
(六)属于以下类型的事项,不应发文: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部门规章已作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与已发公文内容雷同、没有新内容和具体举措的;能通过口头传达、面谈或电话请示、答复的;无重要议定事项、无实质性内容的会议纪要;有关工作已通过会议部署明确的。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公文规格:
(一)属于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能与省级其他部门联合发文部署落实工作的,原则上不以厅名义发文。
(二)能使用函(信函格式)的,一律不以文件形式印发;能以综合处名义印发的文件,一律不以中心名义印发;能以信笺头、“白头”文件、处便笺等非公文形式处理的,不以公文印发。
(三)属于以下类型的事项,采用中心便笺形式处理:就具体工作向其他部门征求及反馈意见;临时成立或调整中心议事协调机构;业务培训、专题会议通知;中心内部一般性的任务分工、日常性工作布置;到基层开展工作调研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公文篇幅。发扬“短时新”的文风,不讲空话、套话、虚话。起草公文要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重点突出、结构严谨、语言简练,意尽为止。中心公文字数一般控制在5000字以内,中心向省厅以及各设区市公路与运输管理机构向中心报送工作报告,综合性报告字数控制在3500字以内,专项性报告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批示反馈件正文原则上控制在1500字以内,不能尽述的可将补充材料附后。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公文的印发范围和印发份数。严把发文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减少文件印数。大力推行“无纸化”办公,推广运用“浙政钉”移动掌上平台和OA系统,适宜公开的工作任务和通知通过“浙政钉”和OA部署。
第七章 公文拟制
第二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公文起草包括拟稿、核稿、会签等环节。主办处负责公文起草及运转各环节的跟踪催办、沟通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拟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文种正确,格式规范。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文密级、公开属性和紧急程度。
(四)涉及重要事项发文的,中心主办处应事先征得中心领导同意后再拟稿办文,并在发文稿纸中做好备注。
(五)中心发文涉及中心外多个单位或中心机关多个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充分沟通协商,力求达成一致。中心内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应如实报中心领导协调裁定。中心与外单位协调未达成一致的,必要时应由中心领导出面协调;未协商一致而仍需上报的公文,应列明各自理据,经外单位会签后,如实将分歧意见呈报上级机关裁定。未经协商或虽经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的,不得单方面拟稿行文。
(六)起草涉密公文,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网络及移动介质,以纸质形式运转。发文中摘录、引用涉密文件的内容,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作出相应标志,并在发文稿纸中标注所摘录、引用的文件标题、文号和密级。起草非涉密文件,需引用机要文件、省委文件标题的,应按规定不标注文号。
(七)代厅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就其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调研论证,视情组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以及性别平等咨询评估等,必要时应当组织组织听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中心法制服务处进行合法性审核,经中心主任办公会集体审议并报厅法规处审核后,提请厅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决定。中心主办处应当按照制定计划确定的进度安排完成起草工作,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政策解读和有关材料等,在拟稿时需附上集体审议情况及法制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
(八)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九)起草政策文件应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政策解读材料应与起草的政策文件一并运转。
第三十条 核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中心发文均须中心机关处主要负责人核稿。中心机关主办处主要负责人作为发文核稿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公文内容、政策措施、格式规范等各方面进行全面严格把关。主办处流程含处负责人不超过3人(处长、分管副处长、经办人)。
(二)代办厅文未经中心秘书、分管负责人核稿的,代办厅文不得继续运转。
第三十一条 会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中心发文会签由主办处负责送转会签。通过OA系统办文的,中心主办处负责将会办处在会签版本中的修改意见全面准确吸纳到主版本中。
(二)公文会签由会办处负责人直接会签,一般不得再在处内部逐级流转、层层会签。报送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中心与省级部门的联合发文,以及其他重要公文,必须由会签处主要负责人会签,不得委托分管负责人会签。
(三)中心发文主办处已事先征求会办部门意见的,可不再送其会签。但必须将由会办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及相关说明材料添加在发文背景材料中。
(四)中心主办的与省级部门的联合发文,或中心发文需省级有关部门会签的,经中心领导签发后,由主办处送转会签。如会签部门有实质性改动或改动较大的,应按原办文程序重新流转。
(五)外单位送中心会签的文稿,由中心综合处统一受理后,明确主、会办处,然后按中心发文程序办理。对送中心会签的公文,中心综合处应当就发文机关、发文标题、发文字号、分送范围等进行详细记载,建立台账。
(六)中心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需拟文办理且无实质性修改的,原则上不再会签。
第三十二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由中心综合处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准确体现发文意图,是否与现行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中心多个处或中心外部有关地区、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公文形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程序要求。
(五)办文资料是否齐全;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六)密级确定、公开属性标注是否符合规定,紧急程度是否恰当,主送、抄送机关以及文件印数是否合理。
(七)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 公文应当经发文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中心签发公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中心名义制发的上行文、重要代办厅文、中心党委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策事项发文、中心党委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等重要发文由中心主要领导签发。其他中心发文按职责分工由主办处的分管领导签发。
(二)中心主要领导因外出学习、考察等情况,可由主持工作的中心领导签发应当由中心主要领导签发的公文;签发上行文的,须随文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机关说明情况。
(三)紧急公文,在中心领导不在中心机关办公的情况下,可在征得中心综合处同意的前提下,由拟稿部门向中心领导汇报,征得中心领导同意后在办文单中注明请示情况,先发文,后补签。
(四)发文中注明“经省交通运输厅同意”的中心发文,发文前未经厅领导签字批准的,中心领导签发后须经厅领导核签,未经核签一律不得印发。
(五)中心领导已签批文件,需作实质性修改的,主办处征得签批领导同意后,应向综合处说明情况,收回文件重新修改,并按原路径送审签领导审定。如修改内容涉及原会签部门的,应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六)中心党委会或主任办公会审议决策发文事项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必须经党委会或主任办公会同意后再作修改。
第三十四条 为维护公文的严肃性,保留发文的修改痕迹,每一经办人必须直接在原运转文件上修改,严禁将文件内容全部删除后重新粘贴。
第八章 公文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三十六条 收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环节。
(一)送中心的公文由中心综合处统一归口受理。各级公路与运输管理机构向中心报送公文,应在报送电子公文的同时,将纸质正式文件报送中心综合处。中心各处参加各类会议收到的送中心文件要及时转交综合处运转。
(二)有下列情况的公文,应予以退回:
1.不应当由中心办理的;
2.来文不符合行文规则,越级越权行文的;
3.文种不准确、格式不规范、要素不完备的;
4.“请示”多头报送,一个请示文件中包含多个请示事项的;
5.“报告”夹带请示事项的;
6.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来文。
(三)对符合规范的公文,中心综合处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中心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中心领导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对办理反馈的指示批示件或紧急类公文,应在办文单上标注办结时间。
(四)中心主要领导阅示的收文:部、省、厅等上级领导重要批示件;需要中心领导参加的会议、活动;上级部门、外省或兄弟单位领导带队调研的活动;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工可报告);计划与经费安排、人事任免、党风廉政建设和其它重要综合性事项的文件等。其他收文按职责分工由中心各领导阅。
(五)来文不能按中心各处职责分工明确办理部门的,一般事项由中心综合处提出办理意见后分送,重要事项由综合处提出拟办意见报中心领导审定后分送。
(六)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第三十七条 发文办理包括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程序。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公文,印发前中心综合处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分送范围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由中心综合处确定发文字号。纸质运转的涉密公文综合处应就发文字号、发文标题、分送范围、印制份数等进行详细记载,建立台账。
(三)印制。经复核、登记后,文印人员按规范格式、版面编排标准整理成文。整理成文后,由拟稿人负责校对,校对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文字内容是否准确无误。校对无误的,文印人员根据有关要求缮印文件。
(四)核发。中心文件缮印后统一存放于文印室。拟稿人应及时取回、装订,并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准确无误的,送中心综合处加盖印章后分发。文件签发后如出现新的情况不再发文,中心主办处负责人应向签发人汇报说明,经签字批准后,由经办人向综合处申请销号。
第三十八条 中心发文需纸质寄送的,由主办处负责邮寄送达。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三十九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一)中心非密级纸质收文由中心综合处收发负责整理并移交厅档案室,密级收文由机要秘书负责整理并移交档案室。中心收文应于次年一季度前移交中心档案室。
(二)以中心名义印发的公文,主办处应在公文加盖印章后即将发文稿单、发文底稿、两份正式文件及相关背景材料送交中心综合处收发;以省厅名义印发的公文,主办处应在公文加盖印章后即将发文稿单、发文底稿、三份正式文件及相关背景材料送交中心综合处收发。省级部门与中心的联合发文,由主办处负责催收发文稿单、发文底稿复印件及正式文件,于公文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送交中心综合处收发。中心综合处收发应于次年一季度前将上述两类发文汇总整理后移交档案室。
(三)加盖中心印章的其他非正式公文及文书材料,中心主办处应在加盖印章时将办理底稿或复印件交存中心综合处收文秘书,由中心综合处收文秘书于次年一季度前移交档案室;以中心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中心主办处应在签约方加盖印章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协议正式文本交存档案室。
第九章 办文时限
第四十条 收文办理时限
(一)中心收到的公文,中心综合处应及时运转,做到急件随到随运转,原则上当日文件当日运转。
(二)所有来文,除另有规定或来文另有要求外,每个处的办理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每一经办人办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三)对需批复、答复、贯彻的一般性来文,除另有规定或来文另有要求外,主办处应在收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拟稿办文。
(四)有关单位向中心征求意见的公文,除来文单位另有时限要求外,主办处应在文件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拟稿办文,会办处应在文件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会办意见报主办处。
(五)对涉及紧急事项、突发性事件、抢险救灾等来文及省领导批示件、省委省政府转办件,承办处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随到随办,不得延误。除有规定时限的外,紧急公文在3个工作日内办毕,特急公文在2个工作日内办毕。
(六)对立项督办事项办文的,应按照省委省政府、省厅和中心有关督查督办规定的时限要求执行。
(七)对需办理的来文,如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终止文件办理并归档,但应在归档时注明。各类来文不得长期滞留办公自动化系统。
第四十一条 公文拟制及发文办理时限
(一)中心代办厅文的,一般应在4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运转至厅办公室。对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件、省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交办主办件,主办处至少在办结期限前4天行文至厅办公室核稿;对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需要深入调查研究、办理在1个月及以上的批示件,主办处至少在办结期限前5天行文至厅办公室核稿。中心各处拟稿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运转至中心综合处;中心综合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送中心领导审签。
(二)中心发文需中心有关处会签的,会签处应在接到会稿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厅发文需中心会签的,原则上要随到随办,最长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省级有关单位来中心会签的公文,除来文单位另有要求外,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经中心领导审阅后完成会签流程;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答复的,主办处应主动向来文单位说明情况。
(三)经中心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需拟文办理的,由主办处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列为督办事项的,按督办时限要求办理;中心领导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按照领导要求办理。
(四)中心发文由中心领导签发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校对。除明传电报不必纸质寄送外,其余发文的纸质文本应在缮印后的2个工作日内寄出(干部任免文件除外)。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及事项,按照上级机关有关公文处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中心已印发的有关公文处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浙江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机关公文管理办法(试行)》(浙公运〔2019〕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