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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执法权限及程序

发布时间:2021-11-22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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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执法类别职责名称法律行政法规
1审计局行政处罚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5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8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条、
2审计局行政处罚违反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6条对被审计单位违法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1996)审投发第105号)第5-18条;
3审计局行政处罚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3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7条、
4审计局行政处罚对被审计单位的账册、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封存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4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财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32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审计局行政强制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款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4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财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6审计局行政监督财政收支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109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16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17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15、16、17条;
7审计局行政监督金融机构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109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19条;
8审计局行政监督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组织的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109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19条;
9审计局行政监督对企业的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109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19条;
10审计局行政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109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0条;
11审计局行政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109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3条;
12审计局行政监督外资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109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13审计局行政监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的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109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6条;
14审计局行政监督专项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109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3条;
15审计局行政监督内部审计工作业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109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6条;
16审计局行政监督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109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7条;
17审计局行政监督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5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