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04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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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23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6个月以下的 | 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6个月以上的 | 予以取缔,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4 | 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
情节较轻 | 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5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
情节较轻 | 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26 | 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
情节较轻 | 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7 | 未按本办法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分割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应按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查。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以下五类:(一)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局;(二)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三)依法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四)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五)从合法途径取得的天气预报、股票行情等信息类节目。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
情节较轻 | 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8 |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的,应提前六十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开办机构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应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规定。)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
情节较轻 | 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29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
情节较轻 | 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0 | 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 | 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 | 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1 | 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轻 | 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32 | 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轻 | 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3 |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轻 | 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4 | 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轻 | 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35 | 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轻 | 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可以并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6 | 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轻 |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37 | 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轻 |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38 | 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轻 |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39 |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 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影响范围1000户内 | 警告,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影响范围1000户以上5000户以内。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影响范围5000户以上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0 |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 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涂改入网认定证书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出租入网认定证书的 | 警告,可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1 | 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较轻 |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2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第八条 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二)烟草制品广告;(三)处方药品广告; (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分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情节较轻 | 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43 |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第十五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第十六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第十七条“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轻 |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44 |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第十条 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十二条 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 第十九条 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第二十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一)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二)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三)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四)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第二十一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第二十四条 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第二十五条 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第二十六条 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第二十七条 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第二十八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三十四条 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第三十六条 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播出机构在播出前应当严格审验其依法批准的文件、材料。不得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第三十七条 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第二十二条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情节较轻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45 | 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 国务院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设施 | ||||
情节较重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46 | 单位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 国务院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设施,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设施 | ||||
接收终端数在50只以下的。 | 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接收终端数在50只以上100只以下的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接收终端数在100只以上的。 |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7 |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第九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第十一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二条 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十三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 】 | 单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给予警告 | ||||
情节较轻 | 可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 | 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 |||||||
个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给予警告 | ||||||
情节较轻 | 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 |||||||
148 |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 第十条 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领安装许可证的条件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行制定。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由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 给予警告 | ||||
情节较轻 | 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9 |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第十四条 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 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 给予警告 | ||||
情节较轻 | 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50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社会影响轻微 | 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社会影响较大 | 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1 |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造成社会影响轻微 | 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社会影响较大 | 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52 |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情节严重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53 |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造成社会影响轻微 |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社会影响较大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出租播出时段的 | 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转让播出时段的 |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54 |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155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156 |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
造成社会影响轻微 |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社会影响较大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57 |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个人)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
造成社会影响轻微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社会影响较大 |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58 |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
造成社会影响轻微 | 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社会影响较大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59 | (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
造成社会影响轻微 | 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社会影响较大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 | 由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 ||||
160 |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 | |
造成社会影响轻微 | 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社会影响较大 | 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61 | 未按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 | |
造成社会影响轻微 | 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社会影响较大 | 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62 |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 | |
造成社会影响轻微 | 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社会影响较大 | 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63 | 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进口电视剧的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进口电视剧,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自行改正的。 | 警告可并处罚款5000元至1万元 |
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进口电视剧,未加改正的。 | 警告可并处罚款1万元至2万元 | ||||
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进口电视剧,2年内再次出现违法行为的。 | 警告可并处罚款2万元至3万元 | ||||
164 | 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发行进口电视剧的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进口电视剧的 | 警告可并处罚款1万元至2万元 |
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进口电视剧,2年内再次出现违法行为的。 | 警告可并处罚款2万元至3万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65 | 进口、发行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的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进口发行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采取措施自行改正的 | 警告可并处罚款5000元至1万元 |
进口发行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未加改正的。 | 警告可并处罚款1万元至2万元 | ||||
进口发行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2年内再次出现违法行为的。 | 警告可并处罚款2万元至3万元 | ||||
166 | 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涉外电视剧交流活动的,或者擅自将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用于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活动的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涉外电视剧交流活动的,或者擅自将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用于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活动的 | 警告可并处罚款5000元至1万元 |
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涉外电视剧交流活动的,或者擅自将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用于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产生不良后果的。 | 警告可并处罚款1万元至2万元 | ||||
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涉外电视剧交流活动的,或者擅自将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用于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活动,拒不改正或2年之内再次出现违法行为的。 | 警告可并处罚款2万元至3万元 | ||||
167 | 随意更改已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并用于发行、播放、进口、出口的。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随意更改已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并用于发行、播放、进口、出口的。 | 警告可并处罚款1万元至2万元 |
随意更改已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并用于发行、播放、进口、出口,产生不良影响的 | 警告可并处罚款2万元至25000元 | ||||
随意更改已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并用于发行、播放、进口、出口,拒不改正或2年之内再次出现违法行为的。 | 警告可并处罚款25000元至3万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68 | 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的。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 | 警告可并处罚款5000元至1万元 | |
再次 | 警告可并处罚款1万元至2万元 | |||||
情节严重 | 警告可并处罚款2万元至3万元 | |||||
169 | 不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特殊情况下对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作出的责令修改、删剪或停止发行、进口、出口、播放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 ||
不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特殊情况下对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作出的责令修改、删剪决定的。 | 可以并处罚款5000元至15000元 | |||||
不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特殊情况下对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作出的责令停止发行、进口、出口决定的,并造成一定后果。 | 可以并处罚款15000元至2万元 | |||||
不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特殊情况下对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作出的责令停止播放决定的,并造成严重后果。 | 可以并处罚款25000元至3万元 | |||||
170 | 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局的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局的 | 可并处罚款3000元至1万元 | |||||
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局的,经指出未加改正的。 | 可并处罚款1万元至2万元 | |||||
情节严重 |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71 | 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进口电视剧的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进口电视剧的 | 可以并处罚款3000元至1万元 | |||||
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进口电视剧,经指出未加改正的。 | 可以并处罚款1万元至2万元 | |||||
情节严重 |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72 | 播放进口电视剧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播放进口电视剧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3000元至1万元 | |
播放进口电视剧的时间超出规定,经指出未加改正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1万元至2万元 | |||||
情节严重 |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73 |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电视节、电视剧展的。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电视节、电视剧展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5000元至2万元 | |
情节严重 |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74 | 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擅自制作用于履行、出口、播放的电视剧的。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给予警告,或者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擅自制作用于履行、出口、播放的电视剧的。 | 警告,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可并处罚款1万元至3万元。 | |
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擅自制作用于履行、出口、播放的电视剧,经指出未加改正的。 | 警告,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可并处罚款3万元至5万元。 | |||||
情节严重 |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75 | 未经批准,擅自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或擅自与境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给予警告,或者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未经批准,擅自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或擅自与境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 | 警告,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可并处罚款1万元至3万元。 | |
未经批准,擅自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或擅自与境外合作制作电视剧,违法行为发生后仍未按规定报总局或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的。 | 警告,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可并处罚款3万元至5万元。 | |||||
情节严重 |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76 | 播放、出口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国产电视剧的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给予警告,或者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播放、出口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国产电视剧的 | 警告,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可并处罚款1万元至3万元。 | |
播放、出口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国产电视剧,经指出未加改正的。 | 警告,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可并处罚款3万元至5万元。 | |||||
情节严重 |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77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个人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个人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单位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单位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78 |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个人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个人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单位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单位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79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个人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单位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单位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80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个人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单位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单位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81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挖沙、取土的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个人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单位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单位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82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栓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个人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单位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单位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83 | 未经同意,在贯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个人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单位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单位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84 | 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的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个人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单位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单位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85 | 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个人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单位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单位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86 | 未经同意,在广播电视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个人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单位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单位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电影)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87 | 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 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吊销许可证 | ||||
188 |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 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89 | 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 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上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 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15天或吊销许可证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90 | 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责令停止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 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20天或吊销许可证 | ||||
191 | 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第三项 | 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 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15天或吊销许可证 | ||||
192 |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 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 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15天或吊销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93 | 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怀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五项 | 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责令停止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 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10天或吊销许可证 | ||||
194 |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第六项 | 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 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15天或吊销许可证 | ||||
195 |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 |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 | 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警告。 |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文物保护)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96 |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197 |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 | |
造成严重后果 |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98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七十条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轻 | 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99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七十一条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200 |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七十四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 | |||
情节严重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01 | 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七十五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