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04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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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仿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触犯刑律 | 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够刑事处罚 | 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 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年内首次查获 |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年内第二次被查获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年内第三次被查获,或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149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3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 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3名以下(不含3名)。 | 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接纳1人)或14900元(接纳2人)的罚款,并依具体情况责令停业整顿15-30天。 | ||
年内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或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4 | 经营非网络游戏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 | 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年内首次查获 | 给予警告,并处4000元的罚款。 | ||
年内第二次被查获 | 警告并处8000元的罚款。 | ||||||
年内三次以上查获或情节严重 | 警告,并处149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5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 | 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年内首次查获 | 五台以下(含五台)停止的,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台以上或全部停止的,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年内二次以上(含二次)查获 | 五台以下(含五台)停止的,警告并处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台以上或全部停止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49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15天;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6 |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 | 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年内首次查获 | 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 | ||
年内第二次被查获 | 警告,并处4000元的罚款。 | ||||||
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被查获 | 警告,并处149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7 |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年内首次查获 | 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 | ||
年内第二次被查获 | 警告,并处4000元的罚款。 | ||||||
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查获 | 警告,并处149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8 |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年内首次查获 | 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 | ||
年内第二次被查获 | 警告,并处4000元的罚款。 | ||||||
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查获 | 警告,并处149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9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年内首次查获 | 警告并处每人3000元的罚款。 |
年内第二次被查获 | 警告并处每人5000元的罚款。 | ||||
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被查获或情节严重的。 | 警告,并处14900元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5天;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10 |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年内首次查获 | 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
年内第二次被查获 | 警告,并处4000元的罚款。 | ||||
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被查获 | 警告,并处14900元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15天;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11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未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15天;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2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无证照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 ||
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下 | 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 | 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 |||||
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 |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 |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并处1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年内三次被查获或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1至6个月 | |||||
14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 项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至6个月。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并处1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年内三次被查获或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1至6个月 | |||||
15 |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年内三次被查获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1至6个月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6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至6个月有。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年内三次被查获或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1至6个月 | ||||
17 |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年内三次被查获或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1至6个月 | ||||
18 |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警 告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 | ||||
19 | 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警 告 | |
年内三次被查获或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20 |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警 告 | |
年内三次被查获或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 | ||||
21 |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警 告 | |
年内三次被查获或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 | ||||
22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 | 警 告 | |
23 | 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 |
24 | 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25 |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并处5万元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并处10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26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并处5万元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并处10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27 | 违反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并处5万元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并处10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28 |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并处5万元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并处10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29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并处5万元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并处10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30 |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1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出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并处3万元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并处5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32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没收违法所得,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并处5万元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并处10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33 |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并处5万元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并处10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34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5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6 | 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5万元罚款 | |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10万元罚款 | |||||
37 | 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5万元罚款 | |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10万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38 | 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5万元罚款 | ||||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10万元罚款 | ||||||||
39 | 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0 |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并处3万元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并处5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41 |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42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3 |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44 | 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并处5万元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45 | 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并处5万元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46 | 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没收违法所得,对原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并处5万元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47 | 经批准到专业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并处5万元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并处10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48 |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并处5万元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并处10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49 |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并处5万元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并处10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50 |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 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1 |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时,隐瞒近两年内违反《条例》规定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 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2 | 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并处5万元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并处10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53 | 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54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 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55 | 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许可证 | |||||
56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情节严重的 | 并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或者吊销许可证。 | |||||
57 |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 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58 | 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并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或者吊销许可证 | |||||
59 |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并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或者吊销许可证 | |||||
60 | 托运、邮寄、运输或者储存第四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或者为经营上述音像制品提供场所、代理等便利条件的。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没收上述音像制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非法音像制品,并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
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1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依照本办法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的。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情节轻微 | 并给予警告 | |||||
情节较重 |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上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62 | 音像出版、批发单位批发音像制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发货凭证;发货单位或者进货单位没有自发货或者进货之日起2年内保存发货、进货凭证及相关票据材料的。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年内首次查获的 | 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年内二次以上(含二次)查获的 | 处5000元的罚款 | ||||
63 | 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人销售音像制品未开具发票和收据的,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个人未登记出租音像制品的时间、名称和数量等事项的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给予警告 |
情节较重 |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64 |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进口的音像制品未加贴文化部监制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给予警告 |
情节较重 | 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5 | 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未在其网站或者网页标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所经营音像制品未标明名称、出版单位、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属进口音像制品的,未同时标明进口批准文件号的。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给予警告 |
情节较重 |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66 | 申请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文化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 | 撤销行政许可,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7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音像制品直营连锁门店或连锁经营柜台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68 | 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六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9 | 经营含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禁止内容的美术品的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70 | 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部门备案的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八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并处警告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71 | 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八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并处警告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72 | 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八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并处警告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73 | 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并处警告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74 | 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并处警告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75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 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76 | 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六十二条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77 |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78 |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 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79 | 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80 |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81 |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情节较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82 | 委印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单位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非营利为目的 | 给予警告,或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以营利为目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以营利为目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3 |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84 | 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85 | 发行其它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 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86 | 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 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87 | 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 ||
情节较轻 | 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88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 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89 | (一)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 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印刷企业)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90 | 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91 |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止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并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92 | 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变更名称、法人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或由原发证机吊销许可证 | ||||
93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15日 | ||||
94 |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盗印他人出版物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出版物的;征订、销售出版物的;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租,出售、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95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证、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 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卫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卫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并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96 | 从事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伪造、变造学位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范围经营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并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97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本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止整顿15日或吊销许可证 | ||||
98 |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 | 给予警告,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99 | 报刊记者站有以下行为的:(一)报刊记者站已不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要求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未按规定开展工作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 |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报刊出版单位限期改正;报刊出版单位未按期改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该记者站 | 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该记者站 | |
100 | 报刊出版单位有以下行为的:(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以报刊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 警告 | |
101 | 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有以下行为的:(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从事有关活动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履行管理职责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 |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记者站 | 情节较轻 |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 |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撤销该记者站 | ||||
102 | 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它境内机构和人员有以下行为的:(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 |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予以取缔,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网络游戏管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罚幅度 | ||||||||||||||||
103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 情节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 | 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 | 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04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以下情形的:(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罚幅度 | ||||||||||||||||
105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罚幅度 | ||||||||||||||||
106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不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07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没有按规定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少于180日;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没有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08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的)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
109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提供服务时,没有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10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没有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没有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少于180日。)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11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没有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没有按规定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没有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没有按规定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没有按规定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没有按规定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没有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12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没有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没有与申报信息一致;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没有按规定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没有按规定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没按规定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没有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罚幅度 | ||||||||||||||||
113 | 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4 | 艺术考级机构有以下行为的: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15 |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的:(一)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二)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三)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四)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 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 ||||||||||||||||
116 |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的:(一)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二)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三)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四)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五)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六)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 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 |||||||||||||||||||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罚幅度 | ||||||||||||||||
117 | 侵占、破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 |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118 | 未经备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 |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审核批准对具有保密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的,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考察所得资料、实物的,依法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考察所得资料、实物的,依法予以没收 | ||||||||||||||||
未经审核批准对具有保密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 | 责令改正,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考察所得资料、实物的,依法予以没收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考察所得资料、实物的,依法予以没收 | |||||||||||||||||||
119 | 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 |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公共图书馆管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罚幅度 | ||||||||||||||||
120 | 地方文献资料呈缴单位未在地方文献资料出版、编印之日起30日(非合订本报纸在出版之日起7日)内向省图书馆及所在地市、县(市、区)图书馆送缴样本一册(件) | 《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由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 |||||||||||||||||||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文化馆管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罚幅度 | ||||||||||||||||
121 | 开展与文化馆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 | 《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2 | 违反规定出租设施、设备 | 《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