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26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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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执法证发证对象
1、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浙江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2、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对象为我局在编、在职并已通过浙江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人员。
二、执法证使用规范
1、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和表明执法身份的有效证明,限于其本人在实施行政执法时使用。
2、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程序,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或者以其他违法方式使用。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应及时告知法制科。
4、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或离退休,不再承担行政执法职责,其所持执法证件应自工作岗位变动或离退休之日起30日内做变更或者注销。
三、执法证管理规范
1、局法制科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相关管理工作。
2、行政执法证件申请、换证或因损毁、受污等补办证件的均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3、遗失行政执法证件,应及时报告,经登报声明作废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补证手续。
4、转任至我局的,凭原行政执法证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证件换发手续。
义乌市水务局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