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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民政局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6-16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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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浙江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民政局未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具有公务员身份)应当参加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按照规定程序领取《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和表明执法身份的有效证明,限于其本人在实施行政执法时使用。

禁止涂改、复制、转借或者以其他违法方式使用《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民政局加强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日常管理,每年开展一次清理,及时办理证件换(补)发、注销等手续。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浙江省行政执法证》;证件遗失或者有明显损坏、受污等情形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证件换(补)发手续。

第七条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转任至新的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凭原《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证件换发手续。转任至我局的,凭原行政执法证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证件换发手续。

第八条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予以注销:

(一)因工作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行政执法机关,不再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