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097919258G/2021-392369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1-07-0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2021年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上半年投诉举报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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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09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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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举报基本情况

截止于2021年6月20日,义乌市场监管局部门共受理消费投诉举报共62119件。投诉件25486件,举报件35551件,共计涉及争议金额224.13万元,挽回消费者损失金额246.8万元。按来源分类,全国12315平台43420件,省12315平台16829件,来电16634件,来信805件,来人来访受理18件,其他0件 ;受理的消费投诉件23993数,已处理的消费投诉22063件,办结率为86.57%,投诉按时初查率为全国100%,省94.96%,调解成功率为87.04%,举报按时核查率为全国100%,省95.52%。同时,上半年回复咨询1083件。

截止于2021年6月30日,消费纠纷在线调解ODR企业已建成6,新增4。消费维权站点20个,实现消费纠纷自行和解1056件。

从投诉情况分析:互联网直销服务(电商)投诉17703件,位列第一,占比69.46%;家居用品投诉4690件,位居第二,占比18.40%;服装鞋帽投诉1953件,位列第三,占比7.66%;儿童用品投诉1716件,位列第四,占比6.73%;一般食品投诉1133件,位列第五,占比4.45%;化妆品投诉482件,位列第六,占比1.89%;

从举报情况分析:家居用品举报11220件,位列第一,占比31.56%;服装鞋帽举报5116件,位居第二,占比14.39%;文化运动举报3220件,位列第三,占比9.06%;化妆品举报2677件,位列第四,占比7.53%;首饰举报2674件,位列第五,占比7.52%;儿童用品举报1547件,位列第六,占比4.35%;

二、网络消费投诉举报情况

共接收到网络消费投诉17703件,受理16501件,同比上升70.58%;接收涉及网络举报34021件,受理17207件,同比上升17.99%。

从投诉对象分析:商品类投诉9089件,占比51.34%;服务类8614件,占比48.66%。商品类投诉较多的是家居用品、服装鞋帽和儿童用品等方面;服务类投诉较多的是网络销售服务、餐饮住宿和文化娱乐等方面。

从投诉情况分析:家居用品投诉4452件,位列第一,占比25.15%;儿童用品投诉1614件,位居第二,占比9.10%;服装鞋帽投诉1528件,位列第三,占比8.63%;一般食品投诉743件,位列第四,占比4.20%;化妆品投诉443件,位列第五,占比2.50%;医疗器械投诉441件,位列第六,占比2.49%;

从举报情况分析:家居用品举报11205件,位居第一,占比32.94%;服装鞋帽举报5075件,位列第二,占比16.68%;文化、运动举报3218件,位列第三,占比9.46%;首饰举报2662件,位列第四,占比7.82%;化妆品举报2655件,位列第五,占比7.80%.

三、食品安全类投诉举报情况汇总

截止于2021年6月20日,共受理食品安全类投诉件1142件,举报129件,其中共办结1012件,涉及争议金额12.65万元,挽回消费者损失金额3.22万元,办结率为88.62%,成功率为29.77%。食品安全类举报线索查实立案件数48件,已查处48件。

食品安全类投诉举报件主要问题(一)质量共计432件。(二)食品安全共计235件。(三)广告共计151件。(四)不正当竞争共计45件。(五)标准共计11件。

四、质量安全类投诉举报情况汇总

截止于2021年6月20日,共受理涉及质量安全类投诉件12971件,举报1464件,其中共办12712件,涉及争议金额9.682万元,挽回消费者损失金额107.04万元,办结率为88.74%,成功率为38.67%。涉及质量安全类举报线索查实立案件数636件,已查处636件。

涉及质量安全类投诉举报件主要问题(一)家居用品共计2734件。(二)儿童用品共计1127件。(三)交通工具共计290件。(四)卫生用品共计239件。(五)家用电器共计195件。

五、知识产权类类投诉举报情况汇总

截止于2021年6月20日,共受理涉及知识产权类投诉件346件,举报258件,其中共办结487件,涉及争议金额6.37万元,挽回消费者损失金额0.23万元,办结率为80.63%,成功率为9.27%。涉及知识产权类举报线索查实立案件99件,已查处99件。

涉及知识产权投诉举报件主要问题(一)商标共计528件,(二)专利共计74件,(三)地理标志共计2件。

六、特种设备类类投诉举报情况汇总

截止于2021年6月20日,共受理涉及特种设备类投诉件13件,举报7件,咨询计13件,其中电梯22件,锅炉8件,叉车3件,共办结33件,办结率为100%,成功率为100%

涉及特种设备投诉举报件主要问题:电梯被困、电梯故障要求维修、咨询安装电梯条件和要求补助等问题;购买锅炉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赔偿或锅炉工无证操作等问题;考叉车证费用不合理、叉车无牌照存在安全隐患、购买的叉车有质量问题要求退换货或赔偿等问题。

七、开展消费投诉举报公示情况汇总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消费投诉公示实施方案,拓展投诉公示渠道,通过市场监管局外网、《义乌消费报》、部分专业市场室外液晶屏、大型商超宣传栏等渠道公布部分热点行业、领域被投诉经营者企业名称、投诉量、受理量、不予受理量、调解成功率等投诉信息,并发布消费警示6起。

八、职业举报人情况

2021年上半年,共接到职业举报人投诉41536件,当前职业举报的特点:主要涉及产品质量、广告、三无产品等方面。职业举报数量的变化较往年有所减少,职业举报的新趋势购买网络廉价的三无产品,利用虚假广告要求赔偿;低价购买食品小零食,要求按照消法索取赔偿。

九、2021年上半年投诉举报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1、互联网直销服务(电商)的投诉举报居高不下,很多消费者更多选择通过网络购买日用品。电商类投诉案件多数以淘宝、天猫、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快手、抖音、微信等平台购物为主。投诉举报的主要内容有:在买卖过程中物流发货补货退货发错货以及相关运费问题,服务态度差,商家拉黑、联系不到商家,虚假物流;消费者收到货后发现一些质量差和三无产品等产品质量难以保证;电商发布“最”、“独家”、“防”、“超”、“专利”等涉嫌绝对化极限词汇等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能效用;消费者异地维权困难等。

2、2021年上半年商品房销售宣传有所上升,商品房销售宣传有误导,引发群体性投诉。有的销售商夸大宣传,如虚构周边规划、声称学区房、样板房与实际交付房屋布局、材质、工艺等不一致误导消费者购房。

十、案例

案例一:未尽告知,底片“流失”出事端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9日,消费者熊先生来到义乌市稠城市场监管所投诉,其于2020年7月22日在稠城街道丹溪北路1号韩城摄影店拍摄的一组婚纱照,商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婚纱照底片删除,反而被外省一家婚纱摄影楼用于广告宣传,要求删除底片,赔偿损失并且道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及时联系双方,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熊先生与妻子在影楼拍摄了一组价值7800元的婚纱照。按照合同约定,选片结束后,摄影店应删除熊先生与其妻子相关的所有存档照片及底片。但从没去过安徽的熊先生夫妻,竟然从安徽当地朋友处获知,两人的婚纱照出现在了安徽省安庆市的一家影楼橱窗上。

在调解现场,摄影店的许经理表示,选片结束后相关照片底片他们都删除了,况且安徽省安庆市的那家店他们也不认识,照片确实不是他们传播出去的。后经详细询问,许经理想起了一些细节,因为去年那段时间店里比较忙,所以熊先生夫妇的婚纱照他们外包给了其他摄影团队。现在想来,照片应该是从外包的摄影团队手上传出去的。

该投诉经义乌市稠城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调解,因婚纱店未尽到相应的义务,摄影店最终同意赔偿熊先生5000元人民币,同时联系安徽省安庆市的影楼及时移除熊先生夫妇的照片,对此熊先生表示接受,双方达成一致。

[案例评析]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安徽省安庆市的婚纱摄影店未经熊先生夫妻同意,使用二人的婚纱照置于店内橱窗展览做广告宣传,侵犯了熊先生夫妻的肖像权,是一种侵权行为。义乌的摄影店作为服务提供者,未将摄影服务外包告知消费者、未将底片删除约定告知外包团队、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底片外流用于橱窗展示,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案例二:消费者维权助力执法部门查获背后售假大案

[案情简介] 

消费者小李是一名快递员,每天要派送几百个甚至上千个快递。烈日炎炎的夏天,小李穿行在大街小巷,送货送的满头大汗,这一天下来,跑了几公里,衣服和袜子湿透了也是家常便饭。时间久了,小李患上了脚气。小李女朋友听说义乌浪莎品牌的袜子质量好也相当透气,就在拼多多店铺上给小李买了二十双浪莎牌袜子用于换洗。没想到,小李穿了名牌袜子后发现这袜子不但不透气,质量还不好,穿了几次后就出现破损了。小两口怀疑这是买到了假货,就联系商家给个说法,但商家说名牌的袜子哪里有这么便宜,这是高仿货,但是你们已经穿过了就不好退货退款了。小李觉得明明是袜子质量有问题,商家还拒不承担退货退货责任。1月6日,万般无奈的小李找到了义乌市佛堂市场监管所提出了维权申诉。

    [案件特点]

受理投诉后,工作人员对小李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明,商家以2.6元/双的价格在拼多多网店上销售,小李花了52元买了20双袜子。小李认为这袜子质量差肯定是假冒伪劣产品,要求商家退货退款,而商家坚持袜子质量没问题,产品已破损无法退换货。调解无果后,执法人员对商家销售的产品来源开展详细调查,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有3家店铺,且店铺上销售的浪莎牌袜子价格明显偏低,涉嫌销售假冒产品,执法人员根据平台登记信息立即奔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地下室内存放有近万双标有“LANG SA”字样的成品袜子,还没来得及销售。执法人员对查获的11175双标有“LANG SA”标识的袜子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并委托权利人进行鉴定。上述袜子经权利人鉴定,为侵犯其第442997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袜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依据及意见]

被查后的老板如坐针毡,急忙向执法人员提出愿意给小李退货退款,并交代了销售侵权袜子的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从朋友处打听到卖假货来钱快,于是他为增加收入铤而走险,以1.6元/双的价格购进标有“LANG SA”标识的冒牌袜子,以2.6元/双的价格在拼多多网店上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在拼多多3家网店销售出标有“LANG SA”标识的侵权袜子共计165069双,共计营业额426163.02元,另外仓库仍有11175双标有“LANG SA”标识的袜子尚未售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处罚如下: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在案的侵权物品;处以罚款700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