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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市医疗保障局
2021-08-19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08-19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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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随着人民对医疗需求的不断提高,医药机构医疗水平的不断提升,对人民的医疗保障能力也要随之加大,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势在必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24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重新修订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参保缴费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参保人群、缴纳比例、个人账户划拨、门诊住院待遇享受及企业退休人员体检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主要修订内容为单位缴费基数及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个人账户建立及划入比例;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筹集;办理退休的要求及退休人员享受待遇;门诊及住院的医疗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享受两年一次免费体检待遇。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参保人群、缴纳比例、个人账户划拨、门诊住院待遇享受及企业退休人员体检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主要修订内容为个人缴纳标准及财政补助标准;大学生保险标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筹集;门诊及住院的医疗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体检待遇。
3、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在参保人群、基金筹资标准、基金支付范围、特殊医疗困难补助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4.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在参保人群、基金筹资标准、待遇保障、重特大疾病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二)医疗费用结算
规定了分级诊疗、基金支付范围、“一站式”报销经办模式等费用结算事项。已经与原政策的衔接政策。
(三)监督与管理
规明确了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方式;违反干礼办法和服务协议后的处理条款。
解读机关:义乌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骆云金 余慧
政策咨询电话:0579-85020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