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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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

    通知,其他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机关:

    市公积金中心

  • 发文字号:

    义住金管〔2021〕12号

  • 成文日期:

    2021-08-1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16-2021-0005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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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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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义乌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现予公布、印发。请遵照执行。

 

 

                               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8月18日

 

 

义乌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

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扩大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和受惠面,支持个人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规定,结合义乌市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决策和管理】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缴存对象的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使用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自愿缴存协议】自愿缴存者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使用方式及其他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  缴存对象、开户条件

第五条【缴存对象】在本市就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义乌市合法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参照执行。

第六条【开户条件】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账户开设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在义乌市社保机构以个人名义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

(二)在异地无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在本地无个人名义已销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义乌信用分不低于100分;

(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中无不良征信记录,近24个月内个人贷款和个人信用卡无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逾期贷款记录;

(五)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

第三章  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第七条【基数和比例】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缴存比例为5%-12%区间内整数的2倍。

第八条【调整规则】缴存工资基数和比例每年准许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调整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7月份进行。

第九条【月缴存额】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第四章  账户开立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第十条【申请材料】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个体工商户需提供营业执照,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需提供通行证、居留证等证件;

(三)本人银行结算账户资料;

(四)同意公积金中心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授权书。

第十一条【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持规定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按如下程序办理缴存登记:

(一)办理个人缴存托收账户设立,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登记表》;

(二)灵活就业人员与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等内容。

第五章  账户管理、缴存管理

第十二条【缴存账户的唯一性】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沿用原账户,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再继续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并转入所在用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异地转移】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在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公积金中心。

第十四条【账户信息变更】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账户转移等业务办理,参照《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缴存方式和时间】住房公积金采取委托收款方式按月汇缴。每月10日前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从灵活就业人员的银行结算账户中扣收上月公积金月缴存额。

公积金中心在收到受托银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数据的当日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缴存规则】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自愿缴存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在自愿缴存协议约定的时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补缴。

第十七条【封存和启封】灵活就业人员因失业等原因不能按自愿缴存协议约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通过自助服务平台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三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封存其个人账户。

账户封存后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办理启封手续恢复正常缴存状态。

第十八条【重新缴存规则】住房公积金账户欠缴或停缴后重新缴存的,《义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中的连续缴存时间从重新缴存时起计算。

第十九条【退休封存】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封存手续;三个月内未办理的,公积金中心强制封存其账户。

第二十条【利率计息】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六章  提取管理

第二十一条【提取条件】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义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按照该细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十二条【停缴后销户提取】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且停缴满6个月后可申请销户提取。

第二十【销户提取限制】销户提取后,不得再以个人名义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贷款及还款】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义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中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可按照该细则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应当按《义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规定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贷款期间缴存管理】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间,未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连续欠缴达3个月,经催缴督办仍拒不整改的,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以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方式贷款的,公积金中心终止贴息。

第二十【资金流动不足】资金流动性不足时,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以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方式解决灵活就业人员贷款申请。

第二十【处罚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如提供虚假资料,存在欺骗行为,一经查实,录入住房公积金系统黑名单,纳入个人社会信用评价管理,并暂停5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政策解释】本管理办法由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施行时间】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