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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1-09-13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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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人:义乌市卫生监督所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及时严肃查处卫生健康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以及《义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下列甲方行使的义乌辖区内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委托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卫生健康管理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抽样检测、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二)行政处罚权:依法查处委托区域内的卫生健康违法违规案件。受托方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三)行政许可权。按照甲方权力清单确定的涉乙方专业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对委托区域内卫生健康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四)其他权限。甲方交办的其他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甲方的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乙方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及时制止和纠正已发现的乙方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对乙方严重违法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

三)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乙方在委托执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

、乙方的职责

一)有权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但不得超

越所委托的权限;

二)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每个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执法资格,并做到持证执法;

三)协议签订前的人员调配和协议解除后的人员安置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严格依法行政,并依法对因行政不当和违法执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五)自觉接受甲方和有权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按规定应当报备案的案件,应及时报甲方及相关部门备案。

六)属于《金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金卫法监〔2016〕12号文件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在做出决定前应当提交甲方法制机构审核并组织集体讨论。

、委托执法期限

202011日至20241231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委托乙方执法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其他有关事项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甲方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受委托单位:义乌市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王瑞铨                法定代表人:胡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