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0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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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稳步提升困难群众收入水平,持续加大兜底“提低”力度,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 年)》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低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低保标准
实行全市一体化,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和上年度低保标准,结合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进行测算,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确定每年低保标准调整方案并报请市政府出台。
二、2022 年度全市低保标准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全市低保标准统一调整为 1050 元/月。调整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原财政渠道列支。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 知》(金政发〔2021〕20 号)同时废止。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