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9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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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在生活中很常见。可若司机因身体原因突发疾病出了车祸,需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司机突发心脏病引发的“好意同乘”案件,给出了答案。
2021年7月的一天,方女士通过车讯微信群发布搭乘消息,希望从江西鄱阳搭乘顺风车到浙江乐清,江西上饶人吴先生在微信群中响应,添加了方女士微信并留下手机号码联络搭乘事宜。次日,方女士母女搭乘上了吴先生驾驶的前往乐清的轻型栏板货车。
不承想,行驶至G1513温丽高速公路往温州方向桥头服务区时,车辆突然偏离行驶车道,斜向碰撞停于服务区停车位内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后部,造成驾驶人吴先生及包括方女士母女在内的三名乘车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鉴定,死者吴先生存在冠心病等病理学改变,曾于2018年因患有冠心病前往医院就诊,并进行冠脉造影术和支架植入手术。2019年4月、2019年11月前往医院复诊,但记录显示无诉胸闷胸痛等不适。
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吴先生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发疾病致车辆失控、事故发生,调查未发现驾驶人吴先生存在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驾驶员吴先生及三名乘车人均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方女士的丈夫获得政府及社会救助90万余元,但认为吴先生对事故发生有责任,遂将吴先生的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其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赔偿1138979元。
被告则认为,父亲出于善意同意搭乘,持有驾驶证,且身体状况良好,不具有不适宜驾驶的疾病和症状,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吴先生让方女士母女搭乘顺风车,属好意同乘。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虽然吴先生曾因患冠心病做过手术,但不能因此推定吴先生须事先预见在驾驶车辆时可能突发心脏病,且从两次复诊来看,吴先生未有不适,现无充分证据证明吴先生同意方女士母女等人搭乘时及其在驾驶机动车之前,存在心脏病复发不宜驾驶的禁止情形,主观上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综上,法院驳回了方女士丈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吴先生收受费用有偿搭载,属“好意同乘”。在搭载过程中突发疾病,致使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属意外事故,驾驶人和同乘人均无过错,亦均无责。根据法医病理鉴定以及事故认定,属于突发疾病致机动车失控导致交通事故。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法院驳回了方女士丈夫的全部诉讼请求。
要提醒大家的是,“好意同乘”虽值得提倡和鼓励,但驾驶人和乘车人都应提高交通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