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虚假陈述 企图多分执行款
被罚5000元

发布时间:2022-04-15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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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鸡不成蚀把米,李某某懊悔不已。李某某是一起执行案件的申请人,为了多分点执行款,几次三番向法院虚假陈述。日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某处以罚款5000元。

多年前,温州人李某某借给潘某某、王某某夫妻二人以及温州某塑业有限公司本金55万,后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分期归还本金及利息的调解协议,并经法院司法确认。

此后,案子进入执行阶段。法院在执行中处置了被执行人潘某某名下的房产,因潘某某还有其他债务,在本次的执行款分配中,李某某只能分配到12.7万余元。

对此,李某某提出,自己在诉讼阶段曾对潘某某名下财产进行过保全,依法分配比例上应给予倾斜,并提出执行异议。但法院经过审查发现,李某某并无诉讼保全的事实,于是驳回其异议。

但李某某还不罢休,又向温州中院申请复议。复议办理中,当法院再次向李某某核查时,他仍然坚称做过财产保全。复议承办人调阅了审判卷宗,没有发现保全事实,责令李某某限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严肃告知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李某某这才说了实话:自己没有缴纳保全费,没有保全,要求撤回复议。

温州中院认为,李某某在客观上没有诉讼保全的情况下,仍在执行实施、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等三个阶段坚持虚假陈述,有骗取执行款的主观故意。

为查明李某某的陈述是否真实,法院做了深入的核查工作,付出一定的司法成本,其行为已影响案件快速审结,扰乱司法秩序,空耗司法资源,导致执行案件其他当事人未能及时实现债权,社会危害性较大。

因此,综合李某某的主观故意,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为惩戒与遏制不诚信诉讼行为,温州中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决定对李某某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李某某表示接受处罚,不向省高院提出复议。

温州中院执行庭法官助理吴世相说,故意在诉讼中虚假陈述,企图获得非法利益,法院将根据违法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以违法行为的预期收益为参考,进行相应处罚,以惩戒和遏制虚假诉讼行为,防止程序空转和司法资源耗费,弘扬诚信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