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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要请保姆”,老母亲坚决不要儿子照顾
法官这么判

发布时间:2022-05-09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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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要他照顾我,我就要请保姆!”近日,93岁的高奶奶多次拒绝儿子“亲自照顾”的提议,到底是什么原因?

高奶奶育有一子三女,丈夫已去世,被告王某是她唯一的儿子。因年事已高,高奶奶生活不能自理,2020年开始雇了保姆照顾,保姆费由3名女儿平摊支付。

心疼出钱出力的女儿,也气愤不争气的儿子,高奶奶把儿子王某诉至衢州市柯城区法院,要求王某自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自2021年4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900元;并返还从她那里取走的5000元养老金。

庭审现场,因高奶奶年事已高、不方便出门,委托大女儿王甲出庭。

“我们也没想都他出钱,只是他太过分了,不仅不出钱不出力,还从妈妈这里拿钱。”说起自己的兄弟,王甲满满责备。

然而说起那5000元养老金,王某跳了起来,坚决说是母亲给的,无须返还。

“明明是你偷偷拿去的,妈妈年龄都这么大了,路都走不动,你还要拿她的养老金,于心何忍。”说起自己的老母亲,王甲眼眶都红了。

此时的王某沉默一会说:“妈妈由我们几个轮流照顾好了,为什么要花钱请保姆?我可没钱。”

“那是因为妈妈信不过你,她老人家觉得保姆都比你好。”法庭上,王甲回答。

事实上,开庭前,承办法官章文先后多次走访看望了老人。经询问,高奶奶确实表示,希望由保姆长期照顾。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给付赡养费应考虑原、被告的收入,家庭现状等因素。对于是否由保姆照顾的问题,应尊重老人意愿。原告的养老金不足以支付日常开销及保姆工资部分,应由各子女分担。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归还原告养老金5000元,并支付原告截至2021年7月的赡养费4950元,共计9950元;自2021年8月起,于每月5日前,支付原告赡养费750元。


法官说法: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既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人要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本案原告已近百年高寿,生活不能自理,被告作为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有悖于家庭伦理道德,给亲情造成了巨大伤害。本院在审理该案时,充分尊重老人的意愿,并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收入和家庭现状等因素,酌情判决,有利于引领良好社会风尚,传承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乌鸦尚知反哺。血脉关系天然不可更改,为人子女应当传承家庭美德,主动承担起家庭责任,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的,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的,还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