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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通知
关于印发《义乌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义执法〔2022〕49号
2022-09-19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2-09-20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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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生活垃圾收费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我市城市生态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义乌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义乌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9月19日
义乌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为改善城市环境,增强市民的环保意识,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以及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的原则,在本市城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工作职责
(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
(二)市发改局负责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
(三)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缴工作,并做好各项相关管理工作,各平台管理范围内的收缴工作原则上由管委会负责。
三、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四、收费方式
对个人和单位采用不同的收费方式,收费单位可委托相关物业服务单位、垃圾清运单位、社区、村委会(股份经济合作社)等,或安排人员直接上门收缴。
(一)个人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个人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定额收费的原则,按年度收取。
(二)单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单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计量收费方式,计量收费过程中不具备计量条件的暂按照场所营业面积进行收费,不具备称重条件的,可按垃圾桶数进行换算,1吨垃圾重量换算如下:
垃圾类型 | 240升桶 | 120升桶 | 60升桶 | 30升桶 |
易腐垃圾 | 10桶 | 20桶 | 40桶 | 80桶 |
其他垃圾 | 23桶 | 46桶 | 92桶 | 184桶 |
1.工业企业、医疗机构、商贸市场、学校及机关事业单位、酒店等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产生量计收,以桶数或吨数进行计量收费。
2.中小型的其他服务行业单位,如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信息技术、商务租赁、文化体育、沿街商铺等单位,不便以桶或吨为计量单位时,可暂按场所面积收费;其中餐饮店、食品现场加工销售店、蔬菜水产店、水果店、鲜花批发店等生活垃圾成分复杂的单位,以桶数或吨数进行计量收费。
五、差异计价
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单位应按照自身需求配设相应容量分类垃圾桶,分类收集后交由所在地环境卫生服务企业统一上门收集,或者就近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点,不得随意处置。
垃圾处理费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分类计价差别化管理。收费单位对生活垃圾产生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综合评定年度垃圾分类质量,收费单位可依照发改部门规定的浮动幅度加收二次分类分拣费用。
六、计费依据
收费单位与产生单位应签订垃圾处理费收缴合同。对非居民单位产生生活垃圾进行收集清运的环境卫生服务企业和单位开展收集清运前应先征得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登记运输车辆。各镇街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清运处置量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类别、数量和去向,并定期向非居民单位反馈该单位当月生活垃圾清运处置量,作为计费依据,全年垃圾总量作为下一年度生活垃圾基准量。
七、缴费方法
垃圾产生单位根据与收费单位签订的合同,通过指定渠道及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单位应在合法、公开、透明的前提下,拓宽缴费渠道,简化缴费流程,支持和鼓励综合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八、资金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计量和收费明细台帐。
九、收费优惠
依据有关规定可享受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的单位或个人,向收费单位提供有效凭证后可享受相应减免优惠政策。
十、异议提出
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如对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异议,应在收到垃圾处理费认定书后一个月内到收费部门申请复核。
十一、监督管理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工作人员日常收费中,必须持证上岗,文明收费。行政执法、发改、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擅自截留挪用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十二、法律责任
(一)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二)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等。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在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二)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收费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
义乌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暂行)
收费项目 | 垃圾类别 | 收费标准 | 说明 |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 18元/人˙年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收;已实施物业管理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居民免收。 | |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 易腐垃圾(厨余垃圾) | 100元/吨 | |
其他垃圾 | 基准量以内180元/吨、自运140元/吨 | 对已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区域,未按照分类标准分别投放的单位或个人,可在征收费用基础上加收20%的二次分类分拣费用。 | |
超出基准量部分270元/吨,自运210元/吨 |
备注:1.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包含垃圾收集、运输、集中处置费用;自运指产生单位自备专业车辆清运生活垃圾至垃圾中转站。
2.对现阶段不具备计量条件的非居民用户,可按《关于调整规范城区环卫服务收费的通知》(义价字〔2001〕47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餐饮行业场所营业面积200㎡以内的按1.40元/㎡˙月计收,200㎡(不含200㎡)至600㎡部分按1.00元/㎡˙月计收,600㎡(不含600㎡)至1000㎡部分按0.70元/㎡˙月计收,1000㎡以上部分按0.50元/㎡˙月计收;其他行业场所营业面积200㎡以内的按0.70元/㎡˙月计收,200㎡(不含200㎡)至600㎡部分按0.50元/㎡˙月,600㎡(不含600㎡)至1000㎡部分按0.30元/㎡˙月计收,1000㎡以上部分按0.20元/㎡˙月计收。
3.上述收费标准为暂行标准,在新的收费政策出台前,暂按此标准执行。
4.农村集体组织可参照此标准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具体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