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3-10-10 12:45
访问次数:
基本情况登记表
信访件编号: JH08DH20230929144945554 2085
信访人 | 某某某 | 人数 | 1 | ||
证件号码 | 电话号码 | 177****8976 | |||
登记单位 | 义乌市信访局 | 初重信 | 初件 | ||
信访人地址 | 浙江省 | ||||
问题发生地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 | ||||
信访日期 | 2023-09-29 14:49:45 | ||||
标题 | [来电]<某某某>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 | ||||
信访内容 | 内容分类 | 政法_交通管理_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 | |||
某某某来电反映:2023年9月29日来电人收到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9月20日寄出的告知单,表示由于来电人没有及时申报车辆审查信息,导致来电人的公租房保障资格终止,来电人表示自己从来没有收到过要申报车辆审查的信息,要求知道责任部门是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方式告知来电人需要进行车辆申报的,望处理。 | |||||
办理方式 | 转送 | 去向 | 义乌市建设局 | ||
答复内容 | 无 | ||||
补充答复 | 无 | ||||
经办人 | 王琴 | 经办日期 | 2023-09-30 09:19:45 | ||
(2023年10月9日到期)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义建信答字〔2023〕2085号
尊敬的某某某:
您好,您反映的关于您户保障资格因新购车辆被终止的诉求已收悉,具体答复如下:
经核实,我单位工作人员对公租房保障对象进行动态核查时发现您户于2022年6月7日购买汽车一辆。
根据义乌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的《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八大条规定:保障对象在保障期内有车辆等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住房保障部门主动申报,未申报或不配合保障资格复核的,住房保障部门可取消相关家庭的保障资格。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