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2330782471773341E/2023-543199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义乌市气象局关于印发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服务业务规定的通知

  • 发布机构:

    义乌市气象局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2023-11-2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义乌市气象局关于印发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服务业务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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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4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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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工作,提高气象灾害应急防范和处置能力,避免和减轻灾害性天气带来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现将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服务业务规定如下。

一、工作范围

本规则所称灾害性天气,是指暴雨、台风、大雪、大风(龙卷)、冰雹、强雷电等可能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或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天气过程。

二、工作模式

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服务工作应当实行“影响提示、警戒提醒、精细预警、分级叫应、实况通报”的“梯次化”预报预警服务模式。

三、业务要求

灾害性天气原则上应当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灾害性天气影响提示或强对流天气潜势预报,提前1~3小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戒提醒信息,提前半小时至1小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灾害性天气发展变化情况不定时滚动发布灾害性天气实况通报和预警信息。

(一)影响提示

根据天气形势分析,未来1~3天责任区内出现灾害性天气的可能性较大时,应当开展灾害性天气风险预估服务,或在短期预报中增加强对流天气潜势预报。具体工作规则见附件1。

(二)警戒提醒

当警戒区已经出现灾害性天气并可能会影响责任区,或责任区已经出现灾害性天气征兆但尚不能明确强度时,应当发布灾害性天气提醒信息。其中,警戒区按《浙江省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规定》(浙气发〔2018〕80号)确定的标准划定。具体工作规则见附件2。

(三)精细预警

当责任区已经监测到灾害性天气或预计责任区即将出现灾害性天气,强度达到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具体标准参见《金华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实施办法》(金政办发〔2018〕110号)和《义乌市气象局关于印发《突发强天气预报预警服务业务规定(试行)》的通知》),应当分类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预警信号颗粒度要精细化到乡(镇、街道),相关要求按照《科技与预报处关于进一步强化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精细到乡(镇、街道)有关要求的通知》(浙气预函〔2022〕8号)执行。若有多种灾害同时发生,则应当选择发布多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发布主要灾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过程中,应当加强跟踪监测和分析研判,及时调整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四)分级叫应

灾害性天气叫应工作应当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触发条件,根据预警信号的种类、级别及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叫应。原则上,暴雨、台风、大风(龙卷)、冰雹、雷暴大风橙色及以上预警信号必须启动叫应工作。叫应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气象部门通过浙政钉叫应功能、电话语音外呼等方式叫应到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及预警覆盖的镇(街道)的党政负责人。预警叫应工作原则上应在15分钟内完成,开展叫应工作后,应当在完成预警工作3小时内报送工作信息。具体工作规定参见《义乌市气象局关于印发《义乌市气象预警叫应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2023)》。

(五)实况通报

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过程中,应滚动发布灾害性天气信息快报,对当前实况面雨量和风力、极值及其站点、未来影响区域和强度进行通报。实况达到当前生效的高级别预警信号对应阈值标准后,必须开展一次实况通报。高级别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必须每小时开展一次实况通报。高级别预警信号调整为低级别预警信号时或解除后,必须开展一次实况通报,形成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服务闭环。

四、调查评估

灾害性天气过程结束后,气象部门应加强灾害调查评估,并按照《浙江省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评估工作的通知》(浙气函〔2015〕172号)要求,启动调查气象灾害评估工作,于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至市局减灾与法规处汇总。

五、复盘总结

若灾害性天气过程达到附件3所列标准之一时,应当由灾害发生地气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灾害性天气过程复盘工作,并将复盘总结报送至市局观测与预报处。必要时由市局观测与预报处组织开展复盘工作。具体工作规则参见《浙江省重大天气气候事件复盘总结工作制度(试行)》(浙气函〔2022〕150号)。

六、其他要求

1.义乌市气象台、义乌市气象防灾减灾中心按照本规定要求,制定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服务业务流程,并参照本规定修订相应业务实施细则,报市局减灾与法规处备案。

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若其他业务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义乌市气象局灾害性天气叫应机制暂行规定》、《义乌市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叫应实施细则》、《义乌市气象局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服务业务规定》同时废止。

3.实施过程中遇相关问题,应及时向减灾与法规处反馈。


附件:1.义乌市气象局灾害性天气影响提示工作规则

          2.义乌市气象局灾害性天气警戒提醒工作规则

          3.义乌市气象局灾害性天气复盘工作规则

义乌市气象局

2023年11月23日

附件1

义乌市气象局灾害性天气影响提示工作规则

一、启动标准

预计未来1~3天责任区内将出现灾害性天气并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二、产品形式和内容

灾害性天气影响提示一般以重要气象情况汇报和气象信息快报等形式发布。非系统性的强对流天气潜势预报可以在短期天气预报中体现。

灾害性天气影响提示应当包括未来1~3天影响我市的灾害性天气类型、影响时段、过程累计雨量、精细到镇(街道)的灾害风险预估等级产品及灾害防御提醒等内容。

三、发布时间

原则上强对流天气提前1天,系统性暴雨提前2天,台风提前3天,其他灾害性天气提前1~3天,并根据天气形势变化及时调整。

四、发布渠道

(一)决策气象服务主要通过浙政钉工作群、传真、短信等方式发布。必要时气象台值班人员可直接电话服务防汛、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等相关防灾部门。

(二)公众气象服务主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以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发布。

五、发布流程

(一)制作。当气象台值班人员预测未来1~3天可能有对我市造成较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时,由首席预报员组织开展天气会商并决定启动灾害性天气影响提示服务工作。

(二)审核。灾害性天气影响提示相关材料由气象台台长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三)发布。气象台负责面向决策气象服务对象的灾害性天气影响提示服务;气象防灾减灾中心负责面向公众气象服务对象的灾害性天气影响提示服务。

六、其他

气象台开展风险预估业务需以省气象台通过气象灾害综合风险预估平台发布的灾害风险预估指导产品为重要参考。气象台要将该平台应用纳入气象台值班岗位业务流程,在指导产品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服务。


附件2

义乌市气象局灾害性天气警戒提醒工作规则

一、启动标准

若上游已经出现灾害性天气并预计未来3~6小时可能对责任区造成影响,或责任区已经出现灾害性天气征兆但尚不能明确影响范围和影响强度时,应当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戒提醒信息。

二、产品形式和内容

灾害性天气警戒提醒一般以气象信息快报和气象服务短信等形式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上游及责任区当前天气实况(简述)、未来1~3小时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情况(详述)及防御建议。

三、发布时间

系统性暴雨、冷空气大风、台风、大雪等灾害性天气时效一般为3~6小时;强对流天气时效一般为1~3小时,最长不超过6小时,并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及变化情况予以滚动订正。

四、发布渠道

灾害性天气警戒提醒主要通过浙政钉工作群、短信、广播电台、媒体微信群、微博等方式发布。必要时气象台值班人员可直接电话提醒防汛、水利、自然资源与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等相关防灾部门。

五、发布流程

(一)制作、审核。当气象台值班人员根据气象资料分析判断达到灾害性天气警戒提醒标准时,应向首席预报员报告并决定启动灾害性天气警戒提醒工作。灾害性天气警戒提醒信息应当由首席预报员审定。

(二)发布。气象台和气象防灾减灾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对外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戒提醒信息。


附件3

义乌市气象局灾害性天气复盘工作规则

一、启动标准

义乌市出现灾害性天气过程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启动灾害性天气过程复盘工作。

(一)灾害性天气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系统性暴雨天气过程24小时面雨量≥100毫米;

(三)强对流天气过程有3个以上气象站点3小时降雨量≥100毫米,或有9级以上大风(高山站除外),或有明显冰雹;

(四)台风过程面雨量≥120毫米,或有9级以上大风(高山站除外);

(五)大到暴雪天气过程(国家站积雪深度≥5厘米);

(六)地方政府、上级气象部门要求开展气象复盘的。

若达到复盘启动标准,则由气象台在过程结束后2天内提出复盘建议,由办公室组织气象台、气象防灾减灾中心开展灾害性天气过程复盘工作。

二、复盘要求

(一)复盘工作以会议形式召开;

(二)复盘会议前应当对灾害性天气过程中监测、预报、预警、服务等各环节开展自查和回顾,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计划和落实措施,凝练总结工作亮点;

(三)复盘会议结束后应当形成灾害性天气复盘总结报告,并报市局观测与预报处备案;

(四)复盘工作应当在灾害性天气过程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