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04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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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修订后的《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3年。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生态环境领域任务:
1.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主要包括源头防控,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减排协同控制、生态保护修复和扩容增汇等工作。
2.自然生态保护。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和监管、生态示范创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健康管控等工作。
3.污染防治。主要包括水生态保护修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入河排污口整治、蓝藻水华治理、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项目;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美丽海湾”保护建设;固定、移动源大气治理,工业园区和集群废气治理,大气污染物源解析等工作;“无废城市”建设、新污染物治理、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等工作。
4.监管能力建设。主要包括部省环境监测重点工作、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省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维、省级生态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遥感动态监管、环境安全监管、环境领域标准监管等工作。
5.其他。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重点支持领域可根据年度生态环境重点工作任务进行调整。
《管理办法》明确,省生态环境厅应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将绩效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分配相挂钩。
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视情开展绩效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