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自贸试验区国际海事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2-10 09:05

信息来源:浙江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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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6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若干措施的批复》(国函〔2020〕32号)等文件精神,推动自贸试验区国际海事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舟山港口区位、海洋产业优势,进一步解放思想、对标先进,拉长板、补短板,做大做强保税船用燃料加注、船舶物料供应、船舶维修、船舶交易等优势产业,加快发展船员船舶管理、船舶融资租赁等延伸产业,强化基础设施和政策支撑,持续提升产业能级和国际竞争力。力争到2027年,建成特色鲜明、产业集聚、服务高效、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服务基地,产业总产值突破600亿元,保税燃料供应量突破1000万吨,跃升为全球前三的船用燃料加注港,外轮供应货值达到60亿美元;船舶交易规模达到100亿元,巩固全国最大船舶交易市场地位。

二、主要支持举措

(一)支持保税船用燃料加注产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进一步拓展供应业务和供应领域,稳定保税燃料油油源供应,支持驳船改造提升并优化管理机制,降低锚地加注业务引航费,推动企业不断做大做强。重点鼓励船加油企业提升业务能级,对完成年度供应量目标、大船大单、锚地加注、质量流量计加装、新业态发展等重点领域给予专项奖励。国际航行船舶在经海事部门公布的相关锚地接受鼓励开展的相关海事服务,引航费常规费率最高减免50%。支持符合条件的保税燃料油混兑企业开展退税试点。加快推进保税油加注全链条智慧管控场景建设。创新实施驳船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驳船,允许在锚地现场气象风速不超过(含)7级的情况下开展加注作业,在秀山东锚地作业期间免于拖轮监护。

(二)支持国际航行船舶物料供应市场跃升发展。强化产业园区平台建设,推动企业落户舟山、集聚发展。支持企业持续做大供应规模,探索外供产业数字化转型和监管数字化改革,不断提高供应效益和效率。重点支持做大国际航行船舶供应市场,对企业年度供应货值增量最高给予100万元专项奖励。加快建设专业化仓储园区,推动相关口岸部门入驻并开展集中监管,支持在园区设置公共船用油漆仓库、保税仓、配套码头等设施。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园区运营商按照综合贡献度给予专项奖励。培育第三方数字化交易平台建设,支持平台与政府口岸、金融等公共平台开展数据对接,构建高效便利的数字化通关监管模式,根据平台企业年度交易规模等综合效益最高给予200万元专项奖励。

(三)支持船舶维修服务商集聚发展。引导企业落户海事服务产业园区,建设维修车间和仓储基地,推进船舶维修服务商集聚、规范发展。对新落户产业园区的船舶工程与技术服务企业,年营业额超过5000万元的,根据其综合贡献度最高给予200万元的仓储、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管给予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

(四)支持船舶船员管理产业集聚。积极招引船员船舶管理企业,加快建设船员评估中心,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在舟高校等硬件资源开展航行船舶船员培训业务,鼓励船员在舟兴业、在舟落户。支持船舶船员管理企业做大做强,对新增营收超1000万元的企业,最高给予60万元的专项奖励。鼓励经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船员在舟就业,对符合条件的船员给予培训费用50%以上的资金补助。实施高级船员在舟人才认定体系,符合条件的船员或经自贸区人才举荐委员会举荐认定的人才,可参照相应人才类别享受购房补贴、子女就学等人才政策。实施远洋船员个税减免政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支持船舶交易平台做大做强。支持船舶交易业务在船舶交易平台集聚,持续做大交易市场规模,提升船舶进出口服务水平。鼓励发展拍卖、经纪、评估等高端衍生服务,根据交易规模增长情况,按照平台交易相关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发展船舶进出口业务,按照外贸规模对平台给予专项奖励。

(六)支持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聚力产业延链展链,鼓励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提升服务航运产业金融服务水平。支持船舶融资租赁企业发展,鼓励企业深度参与本市航运企业船舶出售业务,按照三年期以上融资总量的1%给予资金补助,单船最高6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120万元。

(七)强化基础设施与资金保障。强化海上作业安全监管与保障,加快布局建设锚地气象监测、海上通信、超视距高清视频监控等提升海上感知的设施设备,规划布局一批专业服务型锚地。支持打造专业化驳船船队,对在我市从事锚地国际航行船舶供应服务的“舟山船型”供油船舶、多功能海事服务船舶,分别按船舶造价的5%和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最高分别为200万元和100万元。加强资金保障,市政府五年累计安排3亿元左右统筹用于支持自贸区国际海事服务产业发展。

三、组织实施

(一)本意见支持对象同时符合舟山市(浙江自贸试验区舟山区域)多项政策支持条件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2年期间的船加油产业扶持奖励和引航费减免政策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市港航和口岸局、自贸区综合协调局、自贸区政策法规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组织实施,本文件涉及的资金政策,原则上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各县(区)、功能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围绕海事服务产业发展,在招商引资、贸易交易、财税金融、港口通关、资源要素保障等领域给予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