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就业实践基地认定

发布时间:2023-03-24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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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上市企业或拟上市企业、上市培育企业;

2.规上高新技术企业;

3.经相关部门认定的行业龙头企业或重点培育企业

(二)申报条件

1.企业与至少3家院校(含职业和技工)成功签订就业合作协议;

2.有完善的就业实践人员管理制度;

3,上年度内吸纳合作学校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等就业实践生不少于 50人,留用率不低于 20%。

(三)申报材料

1.《校企合作就业实践基地申请认定表》 (附件 6):

2.与职业 (技工)院校签订的就业合作协议。

(四)认定程序

向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资料复核和实地查看进行审核,经公示后下文认定。

附件6.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