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企业职工转移就业服务补贴

发布时间:2023-03-24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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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补助对象

经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委托解决困难企业职工转移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

(二) 补贴条件

解决裁员 10人以上且裁员率达 5%的困难企业职工转移就业,并在转移用人单位就业缴纳 3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

按转移就业人数,给予每人 500 元补贴。

(四)申请材料

《解决困难企业职工转移就业服务补贴申请表》( 附件 9)

(五)申请时间和办理流程

在解决困难企业职工转移就业 3 个月后向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经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公示后拨付。

附件9.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