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发布时间:2023-03-24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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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认定对象

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人员和常住本市的外地户籍人员:

1.连续登记失业1年及以上的无地人员中的“4050”人员;

2.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的人员;

3.经认定的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人员;

4.正在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

5.复转军人中生活困难的“4050”人员:

6.被征地农民中生活困难的“4050”人员

(二)认定条件

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

(三)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常住本市的外地户籍人员需按人员类别提供《低保证》或《低保边缘证》《特殊病种证》、退役军人证件或印证材料、被征地农民印证材料等。

(四)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或常住)所在社区(村)提交相关材料,经社区(村)核实、公示后报镇 (街道)审核认定

(五)其他

1.“4050”人员指女性在 40周岁及以上、男性在 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重大疾病范围依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