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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要准 幸福才稳!浙江省完善社会救助供养费核定办法健全家庭保障政策

发布时间:2023-04-04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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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要求,为推进“扩中”“提低”工作,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近日,浙江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修订《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适度扩大社会救助对象范围,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新办法将于2023年4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一、办法适用范围

家庭供养费,是指应计入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收入的供养人(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给付金额(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供养义务人应发挥家庭互助共济作用,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供养人的基本生活。

家庭供养费有法律文书、供养协议的,根据法律文书、供养协议确定的金额来认定;无法律文书、供养协议或者协议中的金额明显偏低的,根据本办法进行核算。

二、供养费计算公式

家庭供养支付费=(家庭月均总收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家庭人数)×40%

供养费=家庭供养支付费/家庭需供养的人数

三、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①不计算供养支付费的供养义务人家庭范围,由过去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三类对象增加到五类,新增特困供养人员、支出型贫困家庭不计算供养支付费。

②提高供养义务人家庭财产标准,精准认定社会救助对象。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供养人家庭不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保障范围:

●有2套(含)以上产权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有3辆(含)以上,或者2辆(含)以下且合计价值高于15—20万元的生活用机动车辆。车辆价值上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人均货币财产高于当地同期10倍低保年标准。

③降低供养义务人家庭供养支付的负担水平,家庭供养支付费由过去家庭总收入扣除必要的支出后的全额调整为按40%计算。

④增加通过民主评议确定供养情况的情形,使得办法更合理,更符合社会实际,进一步保护被供养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合理确定供养义务人的法定责任,在维护被供养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适度减轻供养义务家庭负担,切实履行好政府救助职责的补位、保障功能,做到“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