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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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355345411A/2023-522866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义乌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3-05-2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义乌市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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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25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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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深化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义乌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委市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办)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接受市委市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市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市农业农村局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市农办的统筹协调。

市农业农村局承担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市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布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统筹研究和组织全市实施“三农”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政策。负责全市农业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参与涉农的财税、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二)统筹推动发展全市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三)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及配套措施。负责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负责高效生态农业产业体系建设。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农家乐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指导农产品营销管理工作和农业国际国内展示展销活动。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农业机械、农药使用和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农家乐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休闲观光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农业农村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配合做好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追溯。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指导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七)负责农业资源管理。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依法开展农业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开展兽医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市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监测动植物疫情疫病,依法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组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有关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参与有关农业对外援助项目。

(十四)拟订扶贫开发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督促扶贫开发工作,完成上级扶贫机构交办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衔接重点帮扶工作。

(十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体系要求,依法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持续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高水平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体系和协同处置机制,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推动农业农村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纵深发展,优化农业农村政务服务体系,推动数字化转型,实现“掌上办事、掌上办公”,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十八)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信访、信息、政务公开、综合宣传、督查、保密、办公自动化、接待、档案、安全等行政后勤事务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提案、建议等;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承担市农办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改革科。承担农办的组织协调、调研工作;提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相关重大政策建议;指导承包地改革和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承担农业农村改革试验区相关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和监督执法工作;指导、协调农业生产事故的调处;承担法制宣传工作。

(三)资源管理科。负责农业资源、渔业资源、农村能源和农业基础设施等资源的拟订政策措施、动态监测、调查研究和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农田整治项目的管理工作;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农用物资的分配和灾后生产自救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审批职能;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四)安全监管科。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行业的农业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管理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认证管理、追溯、风险监测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组织协调动植物检测、疫病防控、防疫检疫等工作。

(五)产业发展科。指导全市农业农村生产和产业结构调整,牵头拟订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农家乐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承担农业品牌建设、展示展销有关工作;组织实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的建设;指导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和信息服务;承担农业调查统计工作。负责农业外事、外贸、外经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做好农业对外招商工作,承担农业援外工作。

(六)农村事业科。统筹协调负责全市乡村振兴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指导美丽乡村建设、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和农村更新改造等工作。

(七)秘书科(农村经济科)。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承担市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全市农业农村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农村工作指导员有关工作;承担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领导群团工作。

(九)农业行政执法队。贯彻执行农业畜牧兽医领域综合执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农业畜牧兽医领域综合执法有关政策研究,参与制定畜牧业综合执法工作规划、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等。负责组织开展兽医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畜禽屠宰、畜产品质量以及动物卫生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受理违反相关农业畜牧兽医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负责组织开展农业畜牧兽医领域生产事故(纠纷)调处工作。承担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案情会商、行刑衔接等工作。承担义乌市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行政编制16名(含事业单位行政职能回归的统筹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中层领导职数8名(7正1副);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按中层正职配备)。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名。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义乌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