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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建设局
2023-05-31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5-31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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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2〕58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义政办发〔2022〕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来源
本通知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指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给义乌市用于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资金,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预算资金。
补助资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规范管理使用。省级及以上补助资金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支持范围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重点支持产权属于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也可结合实际情况,经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审议统筹使用。
省、市本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外的其它主体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省、市本级补助资金也可用于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相关的信息服务和监管平台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监测评价等日常管理支出,并按规定使用资金。
补助资金按照当年下达资金规模,结合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统筹分配,确定年度实施计划。
三、项目评价和补助方式
(一)考核评价
认定书有效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项目投入使用的下一年度起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实施。
项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之间为良好、70(含)至80分之间为中等、60(含)至70分之间为合格、60分以下为较差。
(二)补助方式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专项资金引领作用。对于上级和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支持和激励的项目予以适当倾斜。
省、市本级补助资金可以采取项目纳管补助、优秀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各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运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工作。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纳管补助、优秀奖励分配的主要依据。
1.纳管补助
认定书有效期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项目主体(申请单位)可申请一次纳管补助。已列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范围的项目,不再列入省、市本级补助资金项目纳管补助范围。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对上一年度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和往年未实施纳管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纳管补助申报审核工作。
因项目重新装修、更新改善等情况,经项目主体(申请单位)申请可适当延期开展纳管补助。
纳管补助原则上一次性发放,但已列入“十四五”有机更新计划或领导小组研究认为有需要的项目,可按年分解分期发放。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房源套(间)数、补助标准、评价系数等,采用因素法计算具体项目纳管补助金额,具体为:
新建、改建类项目补助金额=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补助标准
转化类项目补助金额=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补助标准×评价系数
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中载明的房源数计算。
补助标准,按照当年补助资金规模,结合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实际开展情况,一年确定一次。
评价系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或转化后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重新装修、更新改善以提升居住品质情况确定项目评价系数:
(1)项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转化后提升居住品质的(平均每套投资额达到补助标准的100%及以上),评价系数设为1;
(2)项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良好或转化后提升居住品质的(平均每套投资额达到补助标准的90%(含)至100%),评价系数设为0.9;
(3)项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中等或转化后提升居住品质的(平均每套投资额达到补助标准的80%(含)至90%),评价系数设为0.8;
(4)项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或转化后提升居住品质的(平均每套投资额达到补助标准的70%(含)至80%),评价系数设为0.7;
(5)项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较差,评价系数设为0.5。
2.优秀奖励
项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项目主体(申请单位)每年可申请项目的优秀奖励。按照年度奖励资金总规模,根据项目房源套数,采用因素法计算具体项目的优秀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优秀奖励申报审核工作。
四、申领条件和流程
(一)补助条件
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文件要求,并满足下列条件:
1.已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2.新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当年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实际开工;
3.改建、转化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际在营且符合现行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规定;
4.使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管理,进行房源核验、签约和合同管理等。
(二)奖励条件
申请优秀奖励的项目,在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补助条件”基础上,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
2.项目主体合法经营,未列入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3.项目主体不存在与住房租赁业务相关的社会影响较大的集中信访投诉、群访或群体性事件;
4.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领流程
1.项目申报。按照年度补助资金支持重点方向,由镇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提出年度补助资金支持备选项目。
2.分配方案。在备选项目基础上,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和项目各渠道资金统筹情况,由市财政局、建设局、发改局等部门拟定补助资金分配初步方案。经领导小组审议,形成分配建议方案。
3.分配执行。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建设局按照领导小组下达的资金分配方案执行。
(四)省、市本级的纳管补助和优秀奖励资金申领流程
1.申报受理。根据年度计划安排,由镇街组织辖区项目主体申报受理工作。项目主体按规定提交《义乌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申请书》等材料,逾期申报或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2.审核公示。由镇街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结果应由镇街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镇街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重新审核工作。公示无异议的,由镇街出具公示无异议说明连同审核结果一并上报复核。
3.复核执行。领导小组完成复核后,由市建设、财政等部门按申报审核结果执行。
五、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工作,研究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监测评价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方案,组织开展项目考核评价、补助标准测算等工作,指导镇街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建议。
补助资金申领发放具体由镇街、市建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管理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街负责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具体管理,提出资金分配备选项目,完成项目补助资金申请审核等工作;市建设局负责补助资金拨付使用,并按要求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编制,监督指导资金执行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六、绩效管理
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补助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补助资金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
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他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义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考核评价书
2.义乌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申请书
义乌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