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货币化安置凭证管理办法(本级政策)

发布时间:2023-06-3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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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乌市货币化安置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和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对象的合法权益,丰富补偿安置模式,根据《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权益保护价补偿置换,符合安置凭证补偿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中,经过交易的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户保留一套自住的权益面积,不得用于权益保护价补偿置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化安置凭证(以下简称“安置凭证”)具体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凭证和新社区集聚建设权益保护价安置凭证两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凭证是指在房屋征收的实施过程中支付给房屋被征收人,以补偿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票据式凭证。 

  新社区集聚建设权益保护价安置凭证是指在集聚建设的过程中,抵缴高层公寓购房款后,支付给集聚对象以补偿其可置换权益面积价值的票据式凭证。  

  第四条  市城管委负责安置凭证的印制、发行、核销和协调管理等工作,相关部门参照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安置凭证申领、核销等具体管理制度。同时负责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凭证补偿的业务指导、部门协调。市征收办为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凭证补偿的实施单位,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凭证的申领、登记、发放、兑现和补发等工作。 

  市社区建设办负责集聚建设权益保护价补偿安置的业务指导、部门协调等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向市城管委申领相应的安置凭证。市社投集团为集聚建设权益保护价补偿安置的实施单位,负责集聚建设权益保护价补偿安置凭证的登记、发放、兑现和补发等工作。 

  市财政局、城投集团、社投集团按各自职责负责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资金及集聚建设权益保护价补偿资金的筹集。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货币化安置凭证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安置凭证应注明面值、可使用价值、使用有效期限、未经使用安置凭证兑现时间和期满可兑现金额等。 

  面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或集聚对象的可置换权益面积价值;可使用价值,是指安置凭证用于购买商品房或缴纳土地出让金时可抵用的金额,包含面值及按规定给予的相应补助部分;可兑现金额,是指未经使用的安置凭证在期限届满后由补偿安置实施单位予以兑现的金额。 

  第六条  安置凭证分票据联和存根联,存根联由补偿安置实施单位留存。 

  第七条  安置凭证面值分为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填写式(适用于10万元以下)等五种。安置凭证在发放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或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对象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具体的多张安置凭证面值组合。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或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对象初始取得安置凭证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应将所有者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有效期限等内容进行登记。 

  第八条  安置凭证仅限经登记的所有人及其直系亲属使用,使用时需取得所有人一致同意。 

  除下列情形外,安置凭证不得变更所有人: 

  (一)安置凭证所有人死亡的; 

  (二)司法裁判的。 

  第九条  因安置凭证所有人死亡需变更所有人的,应向补偿安置实施单位申请办理所有人变更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登记所需的相关书面材料; 

  (三)原安置凭证;  

  (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五)其它必要资料。 

  因司法裁判需变更所有人的,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办理变更。 

  第十条  安置凭证遗失的,所有人应向补偿安置实施单位申请办理补发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补发申请书; 

  (二)登报公告遗失材料; 

  (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四)其它必要资料。 

  第十一条  安置凭证所有人认为安置凭证的登记内容有误的,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更正登记。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发现安置凭证的记载内容有误的,应当及时通知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所有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可以依职权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更正后内容正确的安置凭证方可使用和兑现。 

  第十二条  安置凭证可每张单独使用,也可多张组合使用,用于以下用途的一种: 

  (一)购买本地取得预售许可,且未经备案的一手新建商品房,包括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及办公用房; 

  (二)缴纳受让土地出让金。 

  第十三条  安置凭证有效期为一年,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 

  有效期届满后所有人未使用的安置凭证,由补偿安置实施单位按规定予以兑现。 

  在有效期内所有人要求兑现或者根据司法机关法律文书要求兑现的,可以提前兑现。其中,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凭证所有人在有效期限内申请兑现的,应扣减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补助金额后予以兑现。新社区集聚建设权益保护价安置凭证所有人在有效期限内申请兑现的,按安置凭证面值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  用于购买商品房的安置凭证,自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一个月后,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补偿安置实施单位申请兑现。 

  用于购买商品房的安置凭证,其面值总额不超过购房合同价款的,给予相应补助;若其面值总额超过购房合同价款的,超过部分扣减相应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补助或高层公寓权益保护价补偿后由补偿安置实施单位予以兑现,不再另发安置凭证。 

  第十五条  办理安置凭证兑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兑现申请书; 

  (二)原安置凭证; 

  (三)开发公司申请兑现的,还需提供新购商品房的备案清单; 

  (四)其它必要资料。 

  第十六条  兑现后的安置凭证和尚未登记发放但应予作废销毁的空白安置凭证,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市城管委核准销毁。 

  第十七条  安置凭证用于购买商品房且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兑现的,如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应由补偿安置实施单位收回安置凭证补助部分价款及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不再另发安置凭证。 

  第十八条  所有人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申请将安置凭证全部或部分可使用价值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在规定时间内,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将所有人申请的款项划转至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安置凭证,其面值总额不超过出让金的,给予相应补助;若其面值总额超过出让金的,超出部分扣减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补助或高层公寓权益保护价补偿后由补偿安置实施单位予以兑现,不再另发安置凭证。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城管委、社区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