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28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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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花费27万余元购买房屋并入住,却收到法院要求支付37万余元购房款的判决。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检察院不久前办理的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充满了戏剧性。最终,检察机关查明事实,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19年8月8日,李某通过熟人刘某低价购买了甲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并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27万余元购房款交付给刘某。2019年8月27日,刘某带着李某来到甲公司售楼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钥匙,同日,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37万余元。
谁知,李某装修入住后,甲公司却以未交付购房款为由于2020年1月3日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支付购房款37万余元。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甲公司未授权案外人刘某出售甲公司商品房,刘某出售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李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合同。2022年12月24日,二审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甲公司购房款37万余元。甲公司早在2019年12月就已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法院查封了李某其他两套住房。
李某不服法院判决,于今年5月8日向巴彦淖尔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李某为了图便宜,低价从案外人刘某手中购买房屋并将购房款交付给刘某,而刘某与甲公司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甲公司将房屋交付李某后,并未收到购房款,刘某也因涉嫌其他刑事犯罪被羁押。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中,买方李某与卖方甲公司均为利益受损者。李某作为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轻信可以买到低价房屋而将房款交付他人,未尽到审慎义务;甲公司作为售房人,与刘某之间的关系复杂,容易让购房人产生误解。双方当事人都有委屈,也存在过错。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事实搞清楚了,检察机关理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但承办检察官认为,如果就此结案,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依然处于受损状态,很可能会继续陷入讼累。只有把法律讲清,把道理讲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使申请人自愿服判息诉,才是这起纠纷的最优解。
然而,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程序,纠纷持续时间较长,当事人之间积怨较深、矛盾尖锐,和解难度可想而知。经过深入研判后,承办检察官决定通过“背对背促和+面对面沟通”的方式开展工作,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摸清双方心结。
随后,承办检察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交流,讲解法律,分析利害,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心理预期与和解条件,帮助双方寻找利益平衡点。经过几天的工作,双方当事人都产生了和解意愿,同意坐下来面谈。
然而,和解工作开展得并不顺利,面谈当天,一方当事人就打起了“退堂鼓”。承办检察官见状,耐心地安抚其情绪、深入开展释法说理,引导双方代理律师一起做当事人的工作,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不断拉近双方的期望值。
在承办检察官和代理律师的共同努力下,6月30日,双方当事人终于化干戈为玉帛,自愿和解,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由李某返还甲公司房屋,甲公司补偿李某7万余元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李某其他两套住房的查封。双方当场签订了和解协议,李某撤回了监督申请。
案件虽然办结,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脚步却未停歇。为了更好地实现定分止争,承办检察官积极同执行法官沟通联系,协调法院尽快解除对李某房屋的查封,为双方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争取最大利益。目前,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