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355471653W/2023-536674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2023-09-1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义乌市城市公园帐篷区管理指引(试行)》《文明游园负面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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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3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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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国企:

为提升城市公园管理与服务水平,加强公园帐篷区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编制了《义乌市城市公园帐篷区管理指引(试行)》《文明游园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义乌市城市公园帐篷区管理指引》

2.《文明游园负面清单》

义乌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9月13日

附件1

义乌市城市公园帐篷区管理指引

为提升义乌市城市公园管理与服务水平,加强公园帐篷区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依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96号)《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GB/T31710)《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建城〔2016〕36号)《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22〕111号)《义乌市养犬管理实施方案》(义政办发〔2019〕8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利用开阔草坪、林下空间等区域为市民游客自行搭建可临时休憩、游玩的可拆卸、非住宿帐篷的城市公园,帐篷区原则上夜间不开放。

第二条 总体原则

本市城市公园帐篷区的管理遵循“因地制宜、分类管理、文明健康、安全有序”的总体原则,避免干扰游园秩序和破坏植物生长。

第三条 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城市公园帐篷区管理的指导和检查,明确总体管理要求,公布城市公园中可搭建帐篷的公园名单;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帐篷区的日常管理,落实执行指引要求,包括细则制定、明确告示、宣传引导、秩序维护、安全保障、环境保洁等。

第四条 分类管理

本市有重点文物保护、面积较小、空间局促的公园不宜设置帐篷区。

第五条 选址要求

公园内的历史保护建筑、文物古迹、遗址遗迹、耕地、古树名木、自然保护地严格管护区、动物参观区、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繁衍地、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等重要保护区域周边,以及公园内主要游览线路、游客密集区域及游乐设施、高压线、机电站、地势低洼积水区、河道湖泊深水区、易燃易爆物储放地、高耸建构筑物周边等可能涉及安全隐患区域,不应设置帐篷区。

第六条 开放管理

公园在建设改造养护期内不应设置帐篷区;公园帐篷区举办展览活动等期间可临时取消或调整帐篷区;根据公园的游客承载量,有序开展搭建帐篷服务和管理,视游人实际情况,建立网上预约为主、现场预约为辅的搭建帐篷服务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防红火蚁、防蛇等工作,为游人提供安全的游玩环境,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大检查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妥善处置;加强卫生保洁,合理安排保洁人员,及时、妥善处理遗留垃圾,及时劝阻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保障环境干净整洁。

第七条 草坪管理

公园管理机构需根据已开放帐篷区的绿地、草坪等植物生长周期和特性,实行场地轮换制度,合理规划帐篷区开放和绿化养管周期,确保公园持续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景观面貌。

第八条 公园管理机构职责

公园管理机构应在公园主入口、帐篷区周边设置告示牌,明确帐篷区管理细则、开放时间、活动范围、咨询投诉渠道等相关内容,并及时做好动态信息调整与公布。有条件的公园应在帐篷区域配备分类垃圾箱、自动售卖机等便民服务设施。

第九条 文明游园管理

市民游客须遵守公园文明游园守则及补充说明、公园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义乌市养犬管理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有序开展帐篷区的休憩、游玩活动,并做到爱护公共设施,不在帐篷区实施吸烟、酗酒、喧哗等不文明行为,不乱扔垃圾,不干扰其他游客的正常游园,严禁赌博等违法行为。倡导生态环保理念,鼓励垃圾不落地,营造保护生态环境良好氛围,增强人民群众文明露营意识,推广“无痕露营”。

第十条 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

游客游园禁止不遵守公园管理机构有关活动区域、时间和音量等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等行为,禁止烧烤、烹饪等使用明火的行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未经许可摆摊设点,禁止宿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因帐篷搭建或活动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损坏公共设施等,搭建者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其它

本市郊野公园、符合条件的乡村公园、主题公园等其他类型公园可参考本指引执行,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升营地配套餐饮、活动组织等服务,进一步丰富和拓展帐篷及露营等服务项目,提高露营旅游休闲品质。

第十二条 附则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2

文明游园负面清单

一、爱护公园环境。1.践踏草坪、采摘花果、野菜等。2.攀爬、折断损坏树木。3.随地吐痰、随地便溺、随处吸烟(在禁烟区吸烟)。4.乱丢乱弃(乱丢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保护公园设施。1.乱涂滥刻(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2.损坏公园路灯、凉亭、园内标识牌等公共设施。

三、爱护公园动物。1.伤害动物(捕捞、捕捉动物,惊扰、追赶、恐吓、投打和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2.随意放生动物。

四、遵守公共秩序。1.不主动排队,不服从管理,打架斗殴、聚众闹事。2.燃放烟花爆竹、烧烤、烹饪等使用明火的行为。3.不束牵引绳、不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等违规行为。4.在非体育运动场所踢球、滑旱冰、跳广场舞等。5.翻越障碍(随意翻越或穿越围墙、栏杆、绿篱等)。6.噪音扰民(使用超分贝音响唱歌跳舞)。7.随意圈划活动场地,进行打羽毛球、滑旱冰、跳舞及乞讨卖艺等行为活动。8.在园内及出入口进行设摊、张贴散发广告等经营活动。9.在公园内随意晾晒衣被。10.自行车、电动车驶入公园。11.在非帐篷区铺设地垫、搭设吊床、帐篷等。

五、爱护园区水景。1.向湖水内投掷废弃物,污染水质。2.野泳垂钓(在非钓鱼区钓鱼捕虾、在禁止游泳区野泳)。3.在喷泉等水景区域入水嬉戏打闹。

六、树立文明形象。1.讲粗话脏话、袒胸赤膊、在路椅上躺卧。2.酗酒喧哗、赌博、宣扬封建迷信、传播胡乱编造的政治笑话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