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4-548157

  • 文件名称:

    《义乌市工会经费拨缴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义乌市政府网

  • 成文日期:

    2024-01-2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义乌市工会经费拨缴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点击关闭详细目录信息

发布时间:2024-01-20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义乌市工会经费拨缴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1.已建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2.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指的是建立工会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3.拨缴基数: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4.拨缴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来源包括“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浙江省总工会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总工发〔2018〕11号)规定,“各基层工会要督促建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并按照基层工会留用60%、上缴上级工会40%的比例分成(另有规定的除外)。”

5.拨缴比例的特殊规定:根据<浙江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经信运行〔2023〕167号)要求,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20%。已建工会的金融、电力、电信、邮政、移动、联通和其他经省总工会批准实行垂直管理的省部属企业,按省总工会规定的10%比例征收。

6.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的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的经费。未按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按日加收拖欠金额千分之五滞纳金。”

解读机关:义乌市总工会

解读人:郑万里

联系电话:0579-85323526

义乌市总工会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