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4-548035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工会经费拨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义政发〔2024〕5号

  • 成文日期:

    2024-01-2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0-2024-0002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工会经费拨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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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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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工会经费拨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工会经费拨缴管理暂行办法


为依法规范工会经费拨缴工作,加强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浙总工发〔2018〕1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义乌市范围内已建工会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缴费单位”)。

二、拨缴标准

(一)拨缴基数。缴费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按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拨缴基数。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全部职工是指在本单位中工作,并由本单位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各类人员。

(二)拨缴比例。缴费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比例拨缴工会经费,其中的60%部分(即工资总额的1.2%)基层工会留用,40%部分(即工资总额的0.8%)上缴市总工会(上级工会另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已建工会的金融、电力、电信、邮政、移动、联通和其他经省总工会批准实行垂直管理的省部属企业,按省总工会规定的比例拨缴。

三、拨缴方式

基层工会拨缴市总工会部分按照以下方式拨缴:

(一)市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单位申报纳入部门预算后,通过单位或核算中心直接拨付至市总工会。

(二)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由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税务部门代收后通过人民银行拨付市总工会。

四、拨缴时间及相关要求

缴费单位应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在当年年底前拨缴至市总工会。税务部门代收的工会经费实行按季拨缴,年终清算(如遇特殊情况可按年或按月拨缴),缴费单位应于每季终了后的15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拨缴工会经费。

对未按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依法按日加收拖欠金额5‰的滞纳金;对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票据及税前列支规定

(一)市财政划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市总工会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票据。

(二)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所开具凭证,比照税务部门征收税(费)款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工会经费的税前列支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经费管理

(一)市总工会、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常态化开展工会经费拨缴情况专项检查。

(二)税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代收工会经费,协助市总工会做好催报等相关工作,对逾期仍不申报拨缴的单位,应及时通知市总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镇(街道)应督促辖区内企业及时、规范建立工会组织,协助做好工会经费拨缴及宣传解释工作。

(四)各级工会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七、其他事项

(一)拨缴工会经费的具体操作事宜由市总工会会同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确定。

(二)本办法自2024年2月19日起施行。原工会经费收缴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