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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13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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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2020-2022年度社会组织年检,情节严重,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 5 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们去向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等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义民罚听告字〔2024〕第000006号《义乌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机关地址:义乌市江东中路2号行政四号楼5楼

政编码:322000

联系人:丘斐远、龚惠英    联系电话:0579-85271565

义乌市民政局

2024年11月13日